作者sqe123456z (我爱乔乔=U=)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刑法因果关系问题
时间Tue Apr 26 22:53:43 2022
想请教大家关於刑法因果关系问题
同样一题题目,纪纲和旭律师的推论结果不一样
我自己的想法:
针对题目中对於A的部分,甲在丙的蛋糕里面下毒
居然被来访的A吃下,应该有客观预见可能和注意义务的违反
成立刑法276条过失致死罪
但是纪纲老师的解题书是甲对A不成立过失致死罪
旭律师的解题书则是甲成立刑法271条第2项杀人未遂罪
不知道是我的观念哪里出问题了?
麻烦指点迷津,谢谢 ><
还有我买旭律师的刑法解题书,有发现一些错误
不知道有没有人买这本也有发现的呢?
https://imgur.com/aos0l3A
https://imgur.com/ICYfZjs
https://imgur.com/uefHc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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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Kamehame: 这篇有讨论到这个争点 旭律师也有出来回答 04/26 23:34
3F:推 EOMing: 这题就择一因果关系掺打击错误, 04/26 23:36
4F:→ EOMing: 一行为实现对丙的杀人未遂及对A的过失致死,为想像竞合, 04/26 23:36
5F:→ EOMing: 依刑法第55条本文规定,从一重处断。 04/26 23:36
6F:推 EOMing: 看了楼上D卡连结,旭有重解题。 04/27 00:11
7F:→ EOMing: 不过旭原拟答的结果归责,有地方不是很了,无法预料另有 04/27 00:11
8F:→ EOMing: 丁下毒,跟A会死亡有何干?说理上应该是无法预料A会来吃 04/27 00:11
9F:→ EOMing: (纪的说理),但这讲话也是很科科,最好法官大人会采,虽 04/27 00:11
10F:→ EOMing: 然别人的东西一般人不会去偷吃,但彼此认识的人不会好友 04/27 00:11
11F:→ EOMing: 分享吗? 04/27 00:11
12F:推 EOMing: 再审题一次,印象理论的着墨甲将掺足量致死剧毒的巧克力 04/27 00:24
13F:→ EOMing: 送至丙公司(丙之支配范围)该当着手,似乎也是本题的给分 04/27 00:24
14F:→ EOMing: 重点...XD 04/27 00:24
15F:推 Kamehame: 我应该会先写(一)甲对A可能成立杀人既遂 然後在这里 04/27 00:51
16F:→ Kamehame: 先提一下择一因果是采修正因果关系 所以甲对於死亡的结 04/27 00:51
17F:→ Kamehame: 果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关系。但甲主观上对A没有杀人故 04/27 00:51
18F:→ Kamehame: 意 所以不成立杀人既遂。 04/27 00:51
19F:→ Kamehame: (二)->因为甲对A是客观构成要件该当但主观不该当 所以 04/27 00:51
20F:→ Kamehame: 接下来讨论过失致死罪 04/27 00:51
21F:→ Kamehame: 结论是成立 04/27 00:51
22F:→ Kamehame: (三)而甲对丙则是主观该当但客观构成要件不该当 所以 04/27 00:51
23F:→ Kamehame: 讨论杀人未遂 04/27 00:51
24F:→ Kamehame: 但我刑总真的没很强 希望各位鞭小力一点 04/27 00:51
28F:→ Oranger: 李允呈的解题书是解等价客错、杀人既遂 04/27 00:58
29F:→ Kamehame: 我思考流程是这样 但这个是把打击错误当成因果历程错误 04/27 00:59
30F:→ Kamehame: 的写法 而不是通说的具体符合说(我自己是觉得具体符合 04/27 00:59
31F:→ Kamehame: 说很像在背公式所以不太爱用) 04/27 00:59
32F:→ Kamehame: 啊抱歉条号写错 应该是271 04/27 01:00
33F:推 Oranger: 骆羿课本亦是解等价客错、杀人既遂 04/27 01:05
34F:推 t0438606: 这题甲对A有间接故意成立杀人既遂 04/27 01:06
35F:推 Kirihime: 现在问题核心在於到底是打错、客错,还是因果历程错误吧 04/27 08:32
36F:→ Kirihime: ,择定的问题不同相应的写的方式也不同,如果客错,根本 04/27 08:32
37F:→ Kirihime: 就没有过失的问题,因为还是有对A的故意,如果是打错, 04/27 08:32
38F:→ Kirihime: 则需讨论有无预见他人吃掉的可能,甚至你也要写说,因为 04/27 08:32
39F:→ Kirihime: 丙是商业人士,有应酬需求,基本上能预见给别人吃的情形 04/27 08:32
40F:→ Kirihime: ,因此自始就有择一故意也未尝不可,倾向不解因果历程错 04/27 08:32
41F:→ Kirihime: 误,因为本题结果完全发生在不同人身上,不符合因果历程 04/27 08:32
42F:→ Kirihime: 通常是在处理打对人但方式改变的问题 04/27 08:32
43F:→ Kirihime: 所以前提要件是:先决定甲的故意个数,如果对复述人有故 04/27 08:36
44F:→ Kirihime: 意,则有择一故意,不用讨论错误,直接论有杀人既遂和杀 04/27 08:36
45F:→ Kirihime: 人未遂,如果只对丙有故意,则论是客错或打错,本题寄出 04/27 08:36
46F:→ Kirihime: 後已经着手,才遭遇变故,应往打错方向处理,而丙为商业 04/27 08:36
47F:→ Kirihime: 人士,这种好东西应酬的可能性很高,属於客观得预见,但 04/27 08:36
48F:→ Kirihime: 依题示主观上好像没有预见,所以也不成立过失,最後只成 04/27 08:36
49F:→ Kirihime: 立伪造署押、对丙杀人未遂、对A不成立犯罪,以上初解 04/27 08:36
50F:推 swgun: 在未遂里面讨论择一因果关系根本奇怪 结果就已经不发生了 04/27 09:10
51F:推 Kirihime: 回楼上,是奇怪,但你不提到,就亏啊,因为题目很明显就 04/27 09:26
52F:→ Kirihime: 是要你点出来,争点在那有配分,还是有写就有分,你要不 04/27 09:26
53F:→ Kirihime: 写吗?或者说,如果你坚持觉得在未遂讨论会很奇怪,那可 04/27 09:26
54F:→ Kirihime: 以放在过失那部分啊,反正你确定有因果,但无预见可能而 04/27 09:26
55F:→ Kirihime: 无过失,还是均讨论到了 04/27 09:26
56F:推 AnthraxTKill: 把对A的部分尽量解成过失致死,再讨论择一故意比较 04/27 10:03
57F:→ AnthraxTKill: 保险 04/27 10:03
58F:→ AnthraxTKill: 写错,是择一因果关系 04/27 10:04
59F:推 sofina426: 天啊!这题看似简单,没想到这麽难Qq 04/27 10:14
60F:推 aaaa4122: 是等价客错 你已预期吃到巧克力的人会死 04/27 10:32
61F:→ aaaa4122: 而且过失犯没有间接正犯… 04/27 10:39
62F:→ Kirihime: 回覆楼上,如果你写法是「反正吃下去的会死」那就比较偏 04/27 11:32
63F:→ Kirihime: 择一故意,便不会有错误喔,因为自始就是要让吃下的人死 04/27 11:32
64F:→ Kirihime: ,行为人故意未特定於某人 04/27 11:32
65F:→ Kirihime: 另外,本题怎麽会有间接正犯的问题,这种题型,寄东西给 04/27 11:33
66F:→ Kirihime: 人,学理上叫做隔离犯,远程控制因果进行,无涉间正问题 04/27 11:33
67F:推 swgun: 回楼上 我的话先讨论既遂 择一因果 04/27 17:57
68F:→ swgun: 至於故意部分 我会认为下毒送甜点 具备不确定故意 04/27 17:57
69F:→ swgun: 退步讨论 若不具故意 未遂 行为已着手 04/27 17:57
70F:→ swgun: 最後讨论对A的276 故意跟过失不一定互斥 04/27 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