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pono (Kapo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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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课业] 证券交易法的一些问题
时间Tue Apr 12 14:36:44 2022
※ 引述《Kirihime (国足圣僧臭脚盲僧)》之铭言:
: 大家好,最近读证交法,遇到一些法条解释上问题,特此请教
: 1.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第20条规定,委托书徵求人除委托
: 股务代理机构以外,受代理股份3%之限制但对照公司法177条2项有明确指出限定
: 徵求之情形系在「受2人以上」委托时,委托书规则20条并未如此规定,是否系
: 指公发公司之主动个人徵求只要「代理」,就有3%妣合謘A而无论其代理之股东人数?
推测可能是自己念的,如果是上课的话老师应该会教到这两个一开始就不是同一个方向
(一)委托书规则第5条、第6条,均属「主动徵求」的类别
(二)公司法第177条和委托书规则第13条则是放在同一个类别「非属徵求」
会把两个混在一起问,即属欠缺前开上位概念
回答你的问题,这两个概念既然不同方向,故而委托书规则第5条、第6条的主动徵求,
自然不受公司法第177条的非属徵求的「人数限制」,仅受到委托书规则第20条的
徵求股数上限
: 2.在证交法155条之冲洗买卖,实务上认为因为法条并未规定,所以就算以市价或
: 均价大量交易,只要有外观上交易活络之表象,最终价格未变动仍然该当。惟操纵
: 市场行为定义上与价格变动挂勾(供需理论),故学理上是否需额外添加此一不成文
: 构成要件呢?
这个问题也是上课应该会教到的问题
证交法第155条立法之初,即已完全区分两者立法
(一)拉高交易量:证交法第155条第1项第5款冲洗买卖,本即仅预设规范「单一行为人」
人拉高交易量之行为处罚,故而不涉及价格高低。
附带论及,如果是行为人两人以上拉高交易量之处罚,则系以证交法第155条第1项第3款
相对委托处罚之。
(二)拉高价格:立法上本即设定以证交法第155条第1项第4款,连续交易加以处罚,
为避免违法认定过於任意,尚且增定「影响市场价格或市场秩序之虞」的要件。
回答你的问题,因为「完全区分」两者,故而在处理证交法第155条第1项第5款就仅以
拉高交易量之不当行为加以处罚。
---以下杂谈---
证券交易法,目前国家考试仅有司法官律师、会计师、以及商业行政之
国家考试在考,在司法官律师配分仅25分,会计师亦仅配有11-12题选择题和20分
的申论题,会研究的考生非常少,司法官、律师心得文大多均以配分低,尽力看了
带过。
相较於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大科目,证券交易法的问题,在版上能完整
回答的人不多,之後有问题的话或许还是请教上课老师比较好一些。
祝
学习顺利
: 以上两问,就教於各位先进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Realme RMX1921.
--
我始终不明白,一年为什麽要有
三个情人节;
西洋、日本,还有一个中国;
一如我不明白,为什麽
你的心底会有
一个我+一个他(发生机率尚且不相等);
However,三个情人节的日期属於互斥事件,不能同时发生;
就像是
[你喜欢我]交集
[你跟他在一起]
只能等於空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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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usiness85: 推 04/12 16:22
2F:推 tatalzy: 好文推 04/12 17:05
3F:推 Kirihime: 谢谢您的回答,本废有上学校课程,会有第二问是当初老师 04/12 17:25
4F:→ Kirihime: 上课真的如此批评(在笔记里有),但本学期远距,教授不回 04/12 17:25
5F:→ Kirihime: 信...下礼拜期中...才临时上来问,至於第一问我的想法是 04/12 17:25
6F:→ Kirihime: ,有分徵求态样应该只有使用委托书规则不是吗?公司法既 04/12 17:25
7F:→ Kirihime: 无区分,解释上所谓受委托就不排除是你找人委托你还是对 04/12 17:25
8F:→ Kirihime: 方主动委托你?所以才有这个疑问,想确认一下公发公司主 04/12 17:25
9F:→ Kirihime: 动徵求是否凡代理行使就有3%限制 04/12 17:25
10F:→ Kirihime: 补充:虽前述有提及有上学校正课,惟仅在澄清事实,提出 04/12 17:26
11F:→ Kirihime: 如此愚蠢的问题全责在本人 04/12 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