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drea88 (goodtea)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刑法第三十ㄧ条第ㄧ项拟制
时间Sun Mar 27 19:09:54 2022
如题,间接正犯以利用人之特殊身分跟被利用人成立,以上为我国实务见解,但学说是说倘
若被利用人没有该特殊身份则无法成立间接正犯,但今天看到老师讲解的题目为假设利用人
乙没有公务员身分去利用甲去收受贿赂,因乙欠缺公务员身分因此只能形成教唆犯。想请问
上面的见解是学说见解吗?依照实务见解可以拟制公务员身分形成间接正犯吗,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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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enbuy: 依照司法院字第785号应该可以成立间接正犯。 03/27 20:03
2F:推 kenbuy: 不过你提到利用无身分者实行纯正身分犯,好奇问一下不是 03/27 20:10
3F:→ kenbuy: 应该共同参与才论教唆吗?纯正身分犯的间接正犯印象中不适 03/27 20:10
4F:→ kenbuy: 用犯罪支配论 03/27 20:10
5F:→ Andrea88: 老师假设的题意是乙叫甲去收钱,所以我也不清楚到底是 03/27 20:27
6F:→ Andrea88: 不是共同参与 03/27 20:27
7F:→ MrCh0: 通说是乙因爲没有公务员身分而不成立正犯,仅能成立共犯, 03/27 21:02
8F:→ MrCh0: 但因为没有正犯不法可供从属(甲无故意)不成立本罪 03/27 21:02
9F:→ MrCh0: 实务是透过31条的 法理 拟制乙为正犯 03/27 21:02
10F:→ MrCh0: 但如果是214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实务就认为是213条间接正犯 03/27 21:05
11F:→ MrCh0: 的明文化了~ 03/27 21:05
12F:推 Kamehame: 首先 学说多数说认为 要成立间接正犯系采犯罪支配理论 03/27 23:14
13F:→ Kamehame: 但在意图犯、己手犯、义务犯(包括纯正身分犯)并不是 03/27 23:14
14F:→ Kamehame: 用犯罪支配理论 所以只能成立共犯(帮助教唆) 03/27 23:14
15F:→ Kamehame: 但实务都直接用31条一项拟制身分给她 所以依实务见解可 03/27 23:15
16F:→ Kamehame: 以成立间接正犯 03/27 23:15
17F:推 Kirihime: 这个东西真的很乱, 03/28 08:42
18F:→ Kirihime: 首先纯正身分犯如果采间正形式,学说上主张利用人必须有 03/28 08:42
19F:→ Kirihime: 身分,否则就只能成立教唆,但特别的点是公务登载不实和 03/28 08:42
20F:→ Kirihime: 使公务登载不实,惟实务全部都丢31条拟制 03/28 08:42
21F:→ Kirihime: 其次刚刚说的使公务登载不实和公务登载不实的关系也是实 03/28 08:42
22F:→ Kirihime: 务和学说吵很凶的问题,就是实务认为使公务登载不实就是 03/28 08:42
23F:→ Kirihime: 无身份之人利用有身份之人成立纯正身份犯时可以处罚间正 03/28 08:42
24F:→ Kirihime: 的「特别规定」,但学说的理解则是,这是成立教唆犯原则 03/28 08:42
25F:→ Kirihime: 的例外规定 03/28 08:42
26F:→ Kirihime: 最後,根本的问题在31条就是个智障法条,一切的问题都从 03/28 08:42
27F:→ Kirihime: 这里开始,台湾首创独步全球 03/28 08:42
28F:→ sinksink: 其实也不算我国首创,因为这鬼梗立法源头来自德国梗远目 03/28 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