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efan (TaiwanKolento)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民诉争点整理之免证事项
时间Wed Jan 19 17:22:57 2022
依照邱派体系中的争点整理阶段,在做证据上争点整理时,会先剔除278-281条等不需要证明的事项,之後法院在进行证据调查、言词辩论阶段的时候就可以不用争执那些事项。
我的问题是280条第一项关於拟制自认:於在言词辩论时不争执者,视同自认,但是就体系上来看,证据上争点整理时根本还没进行言词辩论,那怎麽有办法确定何谓拟制自认之事项呢?
目前我的想法是,这里的言词辩论是否就是指实务上,法无明文的准备性言词辩论期日程序?亦即此阶段仍为准备程序的一部,只是是有行言词辩论的准备程序而已?
有请民诉达人解答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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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dreamsletter: 首先拟制自认的发生情形很多 01/21 00:36
2F:→ dreamsletter: 不一定是280的情形才会发生拟制自认 01/21 00:36
3F:→ dreamsletter: 依稀既得也有说被告答辩经阐明後仍不具重要性也会被 01/21 00:36
4F:→ dreamsletter: 拟制自认的 01/21 00:36
5F:→ dreamsletter: 再者280的存在应该是先於争点整理被提倡吧 01/21 00:36
6F:→ dreamsletter: 早在19年的民诉就有条文了(不过条号不一样) 01/21 00:36
7F:→ dreamsletter: 那个年代根本就还没有程序阶段化的概念吧 01/21 00:36
8F:→ dreamsletter: 所以不太需要把准备型言词辩论跟280扣一起 01/21 00:36
9F:→ yuefan: 感谢分享想法! 01/22 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