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ienhour (Benson)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刑法336业务侵占罪
时间Thu Dec 16 22:53:36 2021
109司法官
甲妻乙夫感情不睦,甲涉嫌於婚姻存续期间,以一行为触犯行使伪造私 文书罪(刑法第
210 条、第 216 条)及业务侵占罪(刑法第 336 条第 2 项),致乙受有财产上之损害
。经查以上两罪具有裁判上一罪之关系。
【题组】 ⑴设若甲、乙离婚後,乙在告诉期间内以被害人地位先向管辖地检署告 诉甲行
使伪造私文书犯行;案经检察官开始侦查後、侦查终结前,乙 又委任律师 B 为自诉代理
人,向管辖法院就甲业务侵占罪名,以被害 人地位提起自诉。甲委任之辩护律师 A 抗辩
:乙之自诉违反多项法律 之规定及相关实务见解。试问 A 上述之抗辩有无理由?
请教各位大大
本题补习班似乎把业务侵占罪(刑法336)当成告诉乃论之罪,我猜是338条准用324 II(
配偶)的缘故,让原为非告诉乃论之罪的业务侵占罪变成告诉乃论之罪,但甲乙已离婚,
此时还能准用324吗?难道是以行为时之关系为准?
先谢谢各位,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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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inBurro: 依文义「特定亲属’犯‘本章之罪」本即应以行为时判断, 12/17 10:53
2F:→ LinBurro: 否则岂非行为人离婚时,原本告乃之罪即转为非告乃之罪。 12/17 10:53
3F:→ LinBurro: 此与刑诉第321条判断时点不同 12/17 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