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nnerDark (温柔与暴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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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请益] 102司法官刑法选择第一题
时间Tue Oct 19 11:52:31 2021
[请益]
无身份者利用公务员受贿是否成立受贿罪间接正犯?
1 甲为刑事庭法官,经媒体披露其正办理一重大案件。丙欲向甲行贿,打电话至甲
家中,为甲之妻乙接听。乙为贪财之人,乃向甲伪称丙将偿还借款,要甲下班後到
丙家拿取,甲不疑有他,收受丙之贿款。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依刑法第 122 条 第 3 项之违背职务行贿罪,虽丙只是要求甲在其司法裁量
的容许空间,做最低度之处罚,但基於司法之廉洁性,丙仍应成立刑法第 122 条
第 3 项之行贿罪
(B)甲虽有收受贿款之行为,但因欠缺主观之受贿故意,不论其客观事实是否为
违背职务之行为,皆不成立受贿罪
(C)乙利用甲之身分、职务实行收受贿款行为,甲不知情,应认甲为乙之传达使者
,乙为间接正犯,成立刑法第 121 条不违背职务受贿罪
(D)甲为有审判职务之公务员,如其知悉丙所交付为贿款且收受时,无论其是否为
不实裁判,皆可依刑法第 124 条成立枉法裁判罪
本题答案为B 赞同这是正确选项
想请问为什麽C不正确?
参阅保成争点班李星刑法讲义
实务见解采肯定说
民国 21 年院字第785号解释:
『在主观主义固不认间接正犯,但就现行刑法解释,仍有间接正犯问题发生,来问所举
两例,均应以各该罪(强奸罪39与收贿罪)之间接正犯论
通说采否定说 因为纯正身份犯正犯一定要是具备不法身份之人
依此说故乙不具公务员身份 不成立间接正犯
若采通说 C将会是错误答案 乙不成立间接正犯
但想要问的是 通常选择题 不是应该以实务见解为准?为何这里不是?
请教各位大大 祝各位考试顺利金榜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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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sd065: 个人想法:c选项无法确定就121(可能122) 10/19 12:07
2F:推 qoo53895: 因为对向犯不能成立间接正犯或共同正犯啊 10/19 12:24
3F:推 happy369852: 行贿收贿本身要具有公务员身分 10/19 12:31
4F:推 HunsKing: 既然没有公务员身分如何成立间接“正犯”,只能用ꜳ1第1 10/19 12:38
5F:推 M4Tank: 这题是乙利用甲收贿 跟对向犯有啥 10/19 13:07
6F:→ M4Tank: 关系 10/19 13:07
7F:推 steverxxx: 121要有公务员身分,但乙没有;而且如果要用31I拟制 10/19 13:42
8F:→ steverxxx: 身分照条文文艺只有共同正犯 教唆犯帮助犯才能拟制, 10/19 13:42
9F:→ steverxxx: 乙属间接正犯也没办法照本条拟制身分 10/19 13:42
10F:→ steverxxx: 打错应该是乙也无法拟制为间接正犯 10/19 13:43
11F:→ apple94: 213 214 215,实务不是就认为纯正身分犯,原则上不成立 10/19 13:50
12F:→ apple94: 间接正犯了吗? 10/19 13:50
13F:推 M4Tank: 实务会说同一法理啊 登载不实罪是因为有使公务员登载不实 10/19 14:02
14F:→ M4Tank: 罪 所以实务认为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是公务员登载不实罪明 10/19 14:02
15F:→ M4Tank: 文化 10/19 14:02
16F:→ M4Tank: 因此业务登载不实罪未明文化 无从成立间接正犯 10/19 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