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rcas (谁も守れない!)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课业] 关於意思表示发出後表意人死亡
时间Mon Aug 2 12:28:52 2021
王泽监老师 民法总则(202009)页401之例题
甲中风,行动不便,向乙订购为其量身订做的轮椅。於三月三日发出,於三月
四日到达乙前,甲死亡。
乙不知甲死亡之事,用传真表示承诺并马上购买材料准备制作轮椅。
而後甲的儿子丙通知乙其父死亡之事。
於乙丙间是否成立订购轮椅契约?
或乙可否向丙请求支付购买轮椅材料所支出之费用?
关於例题二之说明在次页,要约购买轮椅,因该契约给付具客观的个人关联性,
解释上得认为依要约人的意思,要约因其死亡而消灭,不具承诺能力。
想请教先进,王师此部分所谓不具承诺能力是指表意人发出要约同时具备承诺能力?
Q1.此承诺能力是指为何?
王师说明,甲於要约到达前死亡,要约不具承诺能力。应由乙承担契约不能成立的风险。
Q2.换言之,如果要约发出,并於到达後死亡,其要约就具承诺能力?
(乙则无需承担契约不能成立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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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luesun: 甲跟乙说要买=>要约 乙回复甲说同意卖给甲=>承诺 08/02 14:56
2F:推 bluemeng: 直接理解为要约适格就好。原则依95Ⅱ,但在给付具有客观 08/02 17:13
3F:→ bluemeng: 个人关联性时,则认为该要约不具承诺适格。 08/02 17:13
4F:→ bluemeng: 打错,是承诺适格 08/02 17:13
5F:→ lorcas: 谢谢B大,这样果然马上清楚了。原本一直卡在何谓承诺能力 08/02 17:25
6F:→ lorcas: 。 08/02 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