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rstoocute (圆阿滚)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请益] 民法问题一则
时间Sat May 22 09:03:54 2021
※ 引述《wowisgood (寻)》之铭言:
: 甲卖苹果给乙,乙转赠予丙
: 嗣後甲乙买卖契约撤销
: 甲得向丙主张183请求返还
: 小的问题是,如果丙早就把苹果吃完,丙是否仍须返还?
: 林政豪解题书在类似的问题是说可以主张,但没说理由
: 就对第三人主张183是否有182现存利益不存在的问题...没学到
: 恳请各位大大赐教感恩QQ
嗨我是作者本人,
我「印象」中,王泽监老师认为183的返还客体及范围,
仍有181、182条的适用(书被我放在事务所,现在无法确认),
因此若丙早就把苹果吃完,这时候:
1、返还客体:依民法第181条,丙应返还苹果的价额
2、返还范围:依民法第182条
(1)丙系善意
A. 丙有食用苹果的经济计画:所受利益存在=返还价额
B. 丙无食用苹果的经济计画:所受利益不存在=免返还义务
(2)丙系恶意=返还价额
--以下是我个人的想法,仅供参考
我觉得在解释民法第183条的返还方法与范围时,
去适用(或类推适用)民法第181、182条也满合理的。
毕竟民法第183条是去「代替」原不当得利受领人的返还义务,
在原不当得利受领人因民法第182条第1项免返还义务时,
由无偿取得利益之第三人,肩负起返还的责任。
该责任本质上是类似原不当得利责任的补充责任。
此时如果没有民法第182条的适用,
将导致第三人的责任比原不当得利受领人还重的结果,
原不当得利受领人可以用所受利益不存在为由免返还义务,
而依民法第183条负返还责任的第三人却要偿还价额,
有一种补充包比原本那包还要大包的违和感啊!
所以在成立民法第183条之後,如果要继续讨论返还方法/范围,
我认为去类推适用民法第181、182条是合理的。
谢谢你提出这个问题,我当初在解这题的时候真的没想那麽多orz,
之後改版会修正并多加说明,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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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wowisgood: 感谢回答 我也是同有此想法才会有这个疑问XD 05/22 09:19
2F:推 onasis: 野生的老师又出现啦!!!大推 05/22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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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推 howard840531: 推 ☺ 05/22 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