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terrain (冬天的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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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课业] 刑诉第131第1项第1款之拘提
时间Thu Apr 8 00:03:41 2021
有网友来信问
检座您好,我是正在准备三等警察的现职员警,
冒昧打扰您了,因为这几天看了您许多文章,认为您真的是热心讨论法学的神人,即使不
认识您,但我还是鼓起勇气想与您讨教,希望您见谅,不吝赐教。
关於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项迳行搜索,第1款事由为,因逮捕被告、犯嫌或执行拘提、
羁押,有事实足认被告或犯嫌确实在内者。
本项系对人迳行搜索之规定,以发见人为目的,理当不应为物品之搜索,故目的完成後即
应退出被告(犯嫌)所在之处所。
惟学说认为在住宅执行拘提,唯持有法官签发之拘票始得以发动此规定,且实务见解99台
上1398决同样认为,如容许司法警察(官)执检察官签发之拘票实施搜扣,无异容许假拘提
之名行搜扣之实,故此项仅能以法官核发之拘票方可进入住宅进行对人之搜索。
惟学生以为,同条第3项已经有事後审查机制,且同条第1项文义确实明文「虽无搜索票,
得迳行搜索住宅或其他住所」,若是如学说及判例见解所言,本条岂非仅有法官拘票才有
发动效力的可能?想请教目前实务是否确实是如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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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虽无搜索票,得迳
行搜索住宅或其他处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执行拘提、羁押,有事实足认被
告或犯罪嫌疑人确实在内者。」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项第1款定有明文。
有学说认为,为避免检警机关滥权搜索住宅,假拘提之名行搜索之实,故刑事诉讼法第
131第1项第1款之住宅执行拘提以法官所签发之拘票为限,不包含检察官所签发之拘票。
那麽实务是怎麽看的呢?粉丝提到最高法院99台上1398判决:
检察官侦查中,如须实施搜索、扣押,依法必先取得法官核发之 搜索票,否则,须有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紧急或急迫情况,其搜索 、扣押始告适法。故如容许司法警察
(官)执检察官签发之拘票(对人的 强制处分)以实施搜索、扣押(对物的强制处分)
,无异鼓励「假拘提之 名而行搜索、扣押之实」,以规避法院就搜索、扣押之合法性审
查。本件 侦查程序中,司法警察(官)系执有检察官签发之拘票,非法院核发之搜 索票
,且既已拘提上诉人到案,能否认有情况紧急而得迳行搜索、扣押之 相当理由,其合法
性,甚有疑义。
第一点:
上开判决提到「检察官侦查中,如须实施搜索、扣押,依法必先取得法官核发之 搜索票
,否则,须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紧急或急迫情况,其搜索 、扣押始告适法。」
由此可知,在侦查中检察官想要搜索,只能声请法官核发搜索票,不然就要符合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三十条或急迫情况,而在侦查中想要执行拘提,拘票是检察官核发的,并非法官
,因此此判决未排除侦查中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项第1款执行检察官签发拘票拘提
之情形。
第二点:
判决又说「如容许司法警察(官)执检察官签发之拘票(对人的 强制处分)以实施搜索
、扣押(对物的强制处分),无异鼓励「假拘提之 名而行搜索、扣押之实」,以规避法
院就搜索、扣押之合法性审查」是说只要一发现应拘提之人,就应立即停止搜索,最能进
行附带搜索。而且搜索住宅时也不能超越拘提目的,在不可能发现被告之处所行搜索,譬
如在饼乾盒里面搜索被告。
总之,实务上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项第1款之住宅执行拘提包含检察官及法官所签发之
拘票。
上面学说的见解根本就是学者关在象牙塔的搞笑,要拘提被告一定要知道被告可能在哪里
,所以刑事诉讼法第77第1项第1款才会规定拘票应记载:「被告之姓名、性别、年龄、籍
贯及住、居所。但年龄、籍贯、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记载。」
被告通常在那里呢?不就是家里吗?不然就是在上班地点。如果侦察中警察为了拘提走到
被告家门口怀疑被告就在家里,然後学说说不可以进去搜索喔,需要法官的拘票拉,这样
警察又跑去法院声请拘票,先不论法官会不会爆傻眼,侦查找我要拘票干嘛?这样不是等
於架空检察官核发拘票的规定,每次拿着检察官的拘票到被告家中都不能使用,找检座请
票请心酸的喔。
知道这个学说完全不切实际,在实务上是个垃圾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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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winterrain (39.11.71.112 台湾), 04/08/2021 00:16:04
1F:推 lamourmoi: 推~~ 04/08 00:33
2F:推 wangdon: 在实务上是个垃圾 哈哈哈哈哈哈哈 04/08 02:02
3F:推 M4Tank: 痾...所以131I这点争议讨论这个啊 04/08 03:10
4F:→ M4Tank: 我以为在讲干话耶.. 04/08 03:10
5F:→ M4Tank: 因为131I是无令状搜索的事由 04/08 03:10
6F:→ M4Tank: 符合就能无令状为之 04/08 03:10
7F:→ M4Tank: 所以跟拘票本身没任何关系 04/08 03:10
8F:推 CoryLuebke: 确实是不合理 但是考生嘛 还是要记住这个争点啊 04/08 06:11
9F:推 Unfriendly: 推!白话分析、简浅明确 04/08 06:43
10F:推 NL54415: 感谢!这个点我也卡到现在...原来是这样子的运作啊 04/08 08:22
11F:推 wowisgood: 考试嘛 乖乖写两说ㄅ 04/08 08:33
12F:→ wowisgood: 的确是有不合理之处 但学说见解也非全然无理 04/08 08:34
最後最重要的一点,实务上侦查发生拘提被告最大的原因,是被告有刑事诉讼法第75条之
无正当理由传唤不到,而非警察主动找检察官声请拘票。而且实务上对警察而言,抓到通
缉犯的分数远大於拘提被告成功,所以常常发生被告怎麽拘都拘不到,一发布通缉隔天马
上就抓到被告的情形。如果真的贯彻学说主张猜猜会发生什麽情形?
检察官开拘票要警察把传唤不到的被告抓来。
警察带着拘票敲门:「被告在吗?」
被告答:「我不在喔。」
警察(心想不可以拿着检座的拘票进屋抓人):「好喔,掰。」
於是警察回复检察官拘提无结果,让检察官发布通缉。警察才不会回去找法官开拘票或请
检座向法院声请搜索票呢!有通缉分数可以赚,不赚是傻瓜。被告因为学说的关系直接变
成通缉犯,这样有比较好吗?
※ 编辑: winterrain (39.11.71.112 台湾), 04/08/2021 09:27:31
※ 编辑: winterrain (39.11.71.112 台湾), 04/08/2021 09:30:15
13F:推 ye0878: 拘票是不是好人专用 04/08 09:42
14F:推 kirilenko47: 笑死 04/08 10:02
15F:→ sanachen: 拘提都拘不到 一通缉马上抓到 神奇 04/08 12:10
16F:推 joker7788996: 笑死,感谢分析 04/08 17:52
17F:→ M4Tank: 我还是不能理解为什麽131I会有法官/检察官的拘票这个争议 04/08 19:21
18F:→ M4Tank: 不是符合131I事由就能闯空门找人了? 而且事由不是拘补羁 04/08 19:21
19F:→ M4Tank: 找人就是现行犯 04/08 19:21
20F:→ M4Tank: 怎麽还会有不能抓人回去的问题? 04/08 19:21
21F:→ M4Tank: 88条摆在那边可以用啊... 04/08 19:21
22F:→ qw5980162: 就是怕最会违法的警察 以附带搜索名义整间都搜 04/08 19:29
23F:→ qw5980162: 学说的确不切实际 04/08 19:30
24F:推 M4Tank: 啊...130条不是说只限立即可触碰之处? 04/08 19:37
25F:→ qw5980162: 话说 按照学者意思 不就法院开的拘票才能进去拘人 那这 04/08 22:30
26F:→ qw5980162: 样也不会以拘提之名 行搜索之实吗 04/08 22:30
27F:→ bettybuy: 法院拘票性质跟检察官开的性质不一样 04/08 23:07
28F:推 qw5980162: 是什麽性质不同呢 因为就算在审判中的话 警方难道会放 04/09 18:04
29F:→ qw5980162: 过这个搜索机会吗 04/09 18:04
30F:→ qw5980162: 难道是法官比较不会违法 检察官比较会违法的意思吗xd 04/09 18:07
31F:→ winterrain: 楼上说到学者的迷思了 学者没有看过实务上有比检察官 04/09 18:43
32F:→ winterrain: 更像检察官的法官 04/09 18:43
33F:推 Unfriendly: 那法官莫非刚好是检察官转任的XD? 04/09 18:46
34F:→ winterrain: 有些是有些不是 这些比检察官还检察官的法官 又是另 04/09 18:54
35F:→ winterrain: 一个故事了 04/09 18:54
36F:推 Unfriendly: 坐等新连载~(敲碗),冬雨大神周末愉快~ 04/09 19:53
37F:推 xiahself: 推推 04/10 17:35
38F:推 dg54655465: 所以这个学说是谁说的? 04/10 17:58
39F:推 bettybuy: 是的,学者认为法官比较不会违法XD不过看历史脉络,他 04/10 18:46
40F:→ bettybuy: 们觉得检警是会为了绩效结案率而滥用权力啊 04/10 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