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hnny5542 (Paul5542)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课业] 民法218-1问题
时间Fri Mar 5 17:53:55 2021
题目:
(出自王泽监,《法律思维与案例研习》,2020年二月,第368页)
出卖人乙应买受人甲之请求,同意将标的物A送到清偿地以外之地。乙包装A交付於乙之友人丁代送,因丁过失发生车祸,致A全毁。问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
书中解法:
1. 乙得向甲请求支付价金
甲要求将A送交至清偿地以外之地,为「代送之债」,依民法第374条,自出卖人乙交付标的物於运送人丁时起,标的物之危险,由买受人负担。
乙交付A於丁後,因丁之过失致A灭失,系不可归责於双方当事人致给付不能。依民法第225条第1项,乙免给付A之义务。374条之「危险」系指「价金危险」,为266条之特别规定。甲仍有给付价金之义务。
2. 甲得依第218-1条向乙请求让与乙对丁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A交付於买受人前,乙仍为A之所有人,乙就A之灭失对丁有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因为乙对甲仍有价金请求权,依「差额说」,乙未受有损害。此时对丁有请求权之人(乙)无损害,而受有损害之人(甲)无请求权。
为使加害人不能因此免责,德国判例学说创设「第三人损害求偿」制度,使债权人(乙)得向加害人(丁)请求第三人(甲)之损害,而甲得依我国民法第218-1条,向乙请求让与其对丁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交付其受领之赔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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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疑问:
1. 依218-1文意,甲须为「负赔偿责任之人」,才可请求让与乙对丁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本题甲负的是「契约责任」,似乎与该条要件不符?
2. 承上,甲若要请求让与乙对丁之损赔请求权,为何不依第225条第2项请求让与?
3. 本题丁是否为乙之履行辅助人?
(1)若是,为何不直接用224条,关於丁之过失,乙须负同一责任。如此乙便可归责,乙依226条向甲负赔偿责任,甲之损害获得填补,乙仍得向丁请求债务不履行或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皆大欢喜?
(2)若否,是否表示於374条之情形,运送人皆非债务人之履行辅助人?
问题有点多,谢谢各位耐心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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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61.230.77.234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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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johnny5542 (61.230.77.234 台湾), 03/05/2021 17:56:39
※ 编辑: johnny5542 (61.230.77.234 台湾), 03/05/2021 18:00:05
1F:→ wowisgood: 这题没有225第1项适用吧? 224可归责耶 03/05 18:14
2F:→ wowisgood: 确定丁是过失吗,还是无过失 03/05 18:14
4F:→ johnny5542: 书上写丁有过失,用225喔,这也是我的疑问之一 03/05 18:44
6F:→ johnny5542: 感谢a大回覆,本题看起来比较像是下图情形,我不懂的 03/07 14:20
7F:→ johnny5542: 在於,乙依225免给付义务,为何甲不依225II请求让与, 03/07 14:20
8F:→ johnny5542: 而是依218-1请求呢? 03/07 14:20
9F:推 wowisgood: 我大胆的说这题没有225条1项适用 03/07 14:52
10F:→ wowisgood: 然後通说认为可归责於债务人时可类推225二项 03/07 14:52
11F:→ wowisgood: 这题我不会写出218-1甲仅须给付价金而非赔偿 03/07 14:55
12F:→ johnny5542: w大,书上用225应该是因为本题有374适用,使债务人乙 03/07 17:58
13F:→ johnny5542: 免责。至於为何用218-1而非225II,我也不太清楚 03/07 17:58
16F:→ wowisgood: 373 价金危险只有在不可归责双方的时候才会用到,本题 03/09 11:34
17F:→ wowisgood: 已有224适用自不得在用225免责 03/09 11:34
18F:→ wowisgood: 此外价金危险是在讨论危险是否由买受人承担,是否仍应 03/09 11:38
19F:→ wowisgood: 有给付价金之义务,与出卖人有无225条适用无关吧 03/09 11:38
20F:→ wowisgood: 而且你想 如果乙免付给付义务又可以拿到价金,那乙何 03/09 11:51
21F:→ wowisgood: 来损害之有?何来对丁有赔偿请求权? 03/09 11:51
22F:→ wowisgood: 上面两条是我乱讲的 哈哈帮删掉 03/09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