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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大家好我是子云~ 很久没有上来国考版晃晃了 监於最近很夯的时事,就是12/31这天行政院把地方政府莱剂零检出的自治条例全部函告 无效了(核定中的也均不予核定),就有很多同学来问,释字738不是说地方自治条例可 以定比中央更严吗?行政院这样做违宪吧? 这个问题刚好跟行政法与地方自治都有关系,所以来提供一点心得,先说前提:莱猪要不 要进口是政治与外交问题,本文不讨论,本文纯粹讨论「行政院可否依法函告自治条例无 效」这个法律问题喔! 一、相关的条文 宪法第111条:「除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及第一百十条列举事项 外,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其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属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质者 属於省,有一县之性质者属於县。」 地方制度法第30条:「自治条例与宪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权之法规或上级自治团体自治 条例抵 触者,无效。......第一项及第二项发生抵触无效者,分别由行政院、中央各该主管机关 、县政府予以函告。」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第4项:「国内外之肉品及其他相关产制品,除依中央主管机 关根据国人膳食习惯为风险评估所订定安全容许标准者外,不得检出乙型受体素。」 电子游戏厂业管理条例第11条:「电子游戏场业经依法办妥公司或商业登记後,应填具申 请书......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核发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及办理下列事 项之登记,始得营业。」 二、释字738的重点节录 中央为管理电子游戏场业制定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於该条例第十一条赋予地方主管机 关核发、撤销及废止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及办理相关事项登记之权,而地方倘於不抵 触中央法规之范围内,就相关工商辅导及管理之自治事项(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条第七款第 三目、第十九条第七款第三目参照),以自治条例为因地制宜之规范,均为宪法有关中央 与地方权限划分之规范所许。 台北市、台北县、桃园市之自治条例均涉及电子游戏场业营业场所之规范,属工商辅导及 管理之事项,系直辖市、县(市)之自治范围,自非不得於不抵触中央法规之范围内,以 自治条例为因地制宜之规范。前揭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有关电子游戏场业 营业场所应距离国民中、小学、高中、职校、医院五十公尺以上之规定,即可认系法律为 保留地方因地制宜空间所设之最低标准,并未禁止直辖市、县(市)以自治条例为应保持 更长距离之规范。 三、简评 (一)从释字第738号解释可以知道,地方自治条例要设置的比中央法律更严格的前提是 ,这个「电动玩具店设置距离」事项是一个「自治事项」,所以大法官先以电子游戏场业 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认为关於电子游戏场的设置,是一个具有因地制宜「性质」(宪 111)的自治事项,在自治事项的前提下,地方自治条例才可以较中央法规为更严格的规 范。 (二)再来看食安法第15条的规定,明文「中央主管机关」订定安全容许标准,显然跟电 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的规范不太一样。再者,就食品安全添加物规范事项之性质而言,似 乎为「全国一致」之性质较合理(撇开莱猪议题,各地方政府就食品添加物之添加应不适 宜各为不同标准),所以关於食安事项,应是一个具有全国一致性质的「中央事项」,而 非「自治事项」;再从过去实务看来,关於「空污」、「水污」、「食品」等管制事项几 乎都被认定为全国一致性质之中央事项(例如:云林县的禁用燃煤及石油焦自治条例也被 函告无效),那如果食安事项并非地方自治事项,与释字738的前提就不同,地方自治条 例就不能为更严格的规范,所以就被中央依地方制度法第30条第4项函告无效了。 四、结论 台中市如果要释宪,而且想要胜诉的话,就是要想办法解释「食品添加物规范」之事项, 应该是具有因地制宜性质的「自治事项」,或许可以引用日本学说「人民主权说」搭配蔡 茂寅老师提出的「剩余权归属说」去解释,但是我个人认为实务的接受度并不会太高。 以上,大概提供一点点学习心得,不见得绝对正确,但希望能给大家一个讨论方向。 也预祝大家快快考上金榜题名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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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80.217.15.206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609738225.A.DA2.html
1F:推 tttggg: 长知识了 推 01/04 13:56
2F:推 qqqq51103tw: 子云老师! 01/04 14:06
3F:推 marklin6561: 感谢推 01/04 14:13
4F:推 you87you78: 老师好 01/04 14:22
5F:推 yauzhang01: 推~子云老师 01/04 14:23
6F:推 SHINJO575: 解惑了 01/04 14:35
7F:推 fcz973: 就法论法推,最近考试也愈来愈敢出争议议题了 01/04 14:37
8F:推 kingtseng: 推 01/04 14:48
9F:推 vancepeng: 谢谢老师01/04 14:48
10F:推 ahurak: 推!感谢老师!01/04 15:01
11F:推 silviawwy: 推,谢谢老师的分析 01/04 15:06
12F:推 im31519: 推分析! 01/04 15:19
13F:推 lurara: 立法院可以因地制宜不买来猪便当吗 01/04 15:50
14F:→ kaky: 宪法未列举的才依性质 食品卫生/安全属不属於公共卫生/卫生?01/04 15:57
宪法108有公共卫生(中央事项)、宪法110有县卫生(地方事项),所以我认为最後还是 要回到「事项性质」去讨论,符合我国采「均权原则」之精神。
15F:推 palewalker: 感谢分享01/04 16:08
16F:推 emma102803: 谢谢老师!01/04 16:11
※ 编辑: ptptptt (180.217.15.206 台湾), 01/04/2021 16:32:21
17F:→ kaky: 所以当双方都有权时不就在规定是否互有抵触而不是谁能订?01/04 16:40
18F:→ kaky: 怎麽会是变成 宪法有规定 但是 依性质决定谁有权...01/04 16:40
19F:→ kaky: "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 01/04 16:41
因为我国宪法本文的双方列举事项,比较像土地管辖而非事务管辖(重复的太多),所以 如果单纯双方都有规定就只能依中央,那地方自治范围权限就会缩小很多。 ※ 编辑: ptptptt (180.217.15.206 台湾), 01/04/2021 16:52:32
20F:→ kaky: 重复太多所以要依性质? 你在哪看到宪法这样说... 01/04 17:05
释字738节录 宪法於第十章详列中央与地方之权限;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左列事项,由 中央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省县执行之:……三 森林、工矿及商业。」第一百十条第一 项第十一款复规定:「左列事项,由县立法并执行之:……十一 其他依国家法律及省自 治法赋予之事项。」另於第一百十一条明定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其事务有全国一致之 性质者属於中央,有一县性质者则属於县之均权原则,藉以贯彻住民自治、因地制宜之垂 直分权理念。由於现代国家事务多元复杂,有时不易就个别领域为明确划分,亦不乏基於 国家整体施政之需要而立法课予地方协力义务之事项(本院释字第五五0号解释参照)。 若中央就前开列举事项立法赋予或课予地方执行权责,或地方就相关自治事项自行制定自 治法规,其具体分工如有不明时亦均应本於前开均权原则而为判断,俾使中央与地方自治 团体在垂直分权之基础上,仍得就特定事务相互合作,形成共同协力之关系,以收因地制 宜之效,始符宪法设置地方自治制度之本旨。 一般实务针对双方有列举的事项,只要涉及中央地方权限争议,都还是会去判断性质.... ※ 编辑: ptptptt (180.217.15.206 台湾), 01/04/2021 17:13:25 ※ 编辑: ptptptt (180.217.15.206 台湾), 01/04/2021 17:14:24
21F:推 lijphart1982: 这跟晚近公私法区分方式好像 01/04 17:28
22F:嘘 djm1994: 不认同01/04 18:15
23F:推 dispptt: 遇到政治明显的老师写得太硬直接给0分 = =01/04 19:07
24F:→ dispptt: 甲乙丙说参在一起做牛丸就好了 01/04 19:07
25F:推 wbar: 谢谢子云老师01/04 19:13
26F:推 haohaobobo: 八年前苏院长称要地方采取更严格的标准时 不知道当时01/04 19:19
27F:→ haohaobobo: 学者专家的看法是否也和老师现在相同呢 有人有研究吗01/04 19:19
28F:→ haohaobobo: 话说法律为何一直给人双标感啊 01/04 19:19
29F:推 Elvis0617: 食品安全添加物规范事项之性质而言,似乎为「全国一致 01/04 19:28
30F:→ Elvis0617: 」之性质较合理。 这部分相关的解释模棱两可,流於主 01/04 19:28
31F:→ Elvis0617: 观意识,没有什麽解释到的感觉,其他认同。 01/04 19:28
32F:推 Elvis0617: 如果这个标准规范目的是有利民众健康的,则是否仍须全 01/04 19:33
33F:→ Elvis0617: 国一致? 01/04 19:33
没错,您的见解与蔡茂寅老师提出的「剩余权归属说」及日本学者提的「人民主权说」一 致,他们认为只要与地方居民切身相关事项,均应优先列为应因地制宜的地方事项,这也 是我第四点提的,地方政府如果要释宪,要极力主张这部分。 ※ 编辑: ptptptt (180.217.15.206 台湾), 01/04/2021 19:38:45
34F:推 sg963012: 推 01/04 19:42
35F:推 louis11811: 推 01/04 20:40
36F:推 gasper0027: 推,谢谢老师分享! 01/04 20:47
37F:推 DaDaGG: 推! 01/04 20:51
38F:推 bryant780417: 推 谢谢老师 01/04 20:52
39F:推 william67583: 哇老师有用ptt阿 还有人敢跟老师辩 好啦开玩笑 学 01/04 20:57
40F:→ william67583: 术讨论 谢谢老师 01/04 20:57
41F:推 bsct3410: 推 谢谢老师 01/04 21:12
42F:推 HAHAUCCUQQ: 感谢 01/04 21:14
43F:推 a3504121: 推 01/04 21:30
44F:推 st7492646: 推 01/04 21:55
45F:推 sky2327189: 增广见闻!以前都不知道学说可能拿来怎麽应用,谢谢老 01/04 22:11
46F:→ sky2327189: 师。 01/04 22:11
47F:推 Elvis0617: 推 01/05 01:10
48F:推 godline: 推 01/05 01:30
49F:推 detective3: 谢谢分享~ 01/05 01:35
50F:推 yeatsfang215: 推 01/05 05:42
51F:推 vin0425: 谢谢老师 01/05 07:26
52F:推 reclaim830: 推 01/05 08:16
53F:推 gs1: 感谢 01/05 08:56
54F:推 carefri: 子云是谁? 01/05 09:26
55F:推 violetking: 食安就是放在卫生下面,可看看各地方政府食安都放在哪 01/05 10:07
56F:→ violetking: 个局处下就知道了 01/05 10:07
57F:→ GIGAADSL: 谢谢老师 01/05 12:15
58F:推 sasa0107: 谢谢老师! 01/05 12:33
59F:推 dream0131: 推 01/05 12:37
60F:推 weiweibella: 推 01/05 12:47
61F:推 africa0831: 推 01/05 13:59
62F:推 tere01: 推~ 01/05 14:22
63F:推 a031405: 好喔 01/05 14:41
64F:→ wowisgood: 最白话文->不是自治事项 01/05 14:46
65F:→ wowisgood: 就算你要努力解释成自治事项也过不了比例原则的检视 01/05 14:47
66F:→ wowisgood: 不同地区限制有效?有必要? 其实都过不了 01/05 14:48
67F:→ wowisgood: 还有国家整体性原则 感觉太难赢惹 01/05 14:52
68F:推 Timelag: 推 01/05 15:17
69F:推 violetking: 营业权顶多就是中度审查,没有莱猪就无法卖?? 01/05 16:56
70F:→ violetking: 会过不了比例原则??? 01/05 16:56
71F:推 okitawawa: 推 01/05 17:40
72F:推 irisqq: 谢谢老师 01/05 19:52
73F:推 solan0716: 推子云老师~ 01/05 20:33
74F:→ kaky: "最白话文->不是自治事项" XDD 宪法本文有被废掉嘛? 01/06 01:16
75F:推 wugilin: 推 01/06 02:59
76F:推 guanquan: 补充一下:直辖市还可以主张地制法第18条第9款第1目直 01/06 13:59
77F:→ guanquan: 辖市卫生管理。希望本案争议可以声请司法院解释定纷止 01/06 13:59
78F:→ guanquan: 争。 01/06 13:59
79F:推 peter25871: 大推 01/06 18:57
80F:推 carefri: 大法官都深绿.至今没有一个绿色政策违宪的.保重! 01/06 20:00
81F:→ luckysummer: 说都深绿的,你认真??? 01/06 22:20
82F:推 m60331: 感谢分享 01/10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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