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nnypooh (阿肆)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刑法315-1与通保法29条第3款竞合?
时间Wed Dec 30 16:44:24 2020
想请问各位前辈
有没有可能发生一种情形
就是行为人该当刑法315条之1第2款
无故以录音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
但是符合通保法第29条第3款
因为是通话的一方且非出於不法目的
导致不罚的情况
通保法第29条第3款算是刑法阻却违法事由吗
请问这两个条文要如何一起适用
还是说假设符合通保法第29条第3款情形
就一定不会该当刑法315条之1第2款
因为不符合“无故”这个要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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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KYww: 卡个 我想顺便问无故是构成要件还是违法性阶层的问题 12/30 19:05
2F:→ dannypooh: 无故是构成要件呀~~ 12/30 19:06
3F:→ wuplusred: 无故是在违法性阶层检验,若有正当理由即可阻却违法 12/30 22:14
4F:→ jdtrue: 104台上1210,不过"无故"未必等同於"出於不法目的" 01/04 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