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Taxes (税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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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课业] 民诉1:"被告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其职权"..
时间Wed Oct 14 00:18:44 2020
第 1 条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职权者,由
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辖。诉之原因事实发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
地之法院管辖。
被告在中华民国现无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华民国之居所,视为其
住所;无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华民国最後之住所,视为其住所。
在外国享有治外法权之中华民国人,不能依前二项规定定管辖法院者,以
中央政府所在地视为其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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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民事诉讼法第1条
所谓"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职权者"是甚麽情况呢?
法院因为地震变成危楼吗?
还是该院所有的法官都要回避该案件?
实务上通常是甚麽情况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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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unsKing: 之前921地震时,南投地院就是你说的情况 10/14 00:36
2F:→ eten: 合议庭法官回避後人数不足可开庭 金门就发生过 10/14 02:53
3F:推 spirit119: 或者被敌对势力占了 10/14 04:44
5F:→ a5401920: 例如这样 10/14 05:50
6F:推 CCWck: 还有一个例子是战争时,法院都关门了 10/14 0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