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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机关对乙裁处罚锾 100 万元(以下简称 A 处分),乙不服,循序提起撤销诉讼。 行政法院审理後,以 A 处分未依行政罚法第 18 条考量乙之资力及所得利益为由, 撤销 A 处分。该判决确定後,甲机关重新调查事证,发现乙资力雄厚, 且所得利益极高,经斟酌後,裁处乙罚锾 120 万元(以下简称 B 处分)。 乙不服,再次循序提起撤销诉讼,主张甲机关不得为较 A处分更不利之处分。 试问:乙之主张有无理由?(25 分) 【参考法条:行政诉讼法第 195 条】 行政法院认原告之诉为有理由者,除别有规定外,应为其胜诉之判决;认为无理由者,应 以判决驳回之。 撤销诉讼之判决,如系变更原处分或决定者,不得为较原处分或决定不利於原告之判决。 正确解答是 行政诉讼法第 195 条 不利益变更禁止只拘束法院的撤销诉讼之判决,不包含原处分机关,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8 月份第 1 次庭长法官联席会议 只针对诉愿法81条 不及於行政诉讼法第 195 条 所以可以变更 --------------- 也有学者说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8 月份第 1 次庭长法官联席会议 诉愿法第 81 条第 1 项但书之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应无後续效力, 原处分机关不受本条限制,但仍应遵守其他法律规定或受一般行政法原理原则拘束, 决议结论提及之禁止恣意原则即为适例 行政诉讼法第 195 条第 2 项应无後续效力,但依行政诉讼法第 216 条第 2项、第 3 项 规定,原处分机关於同一事件中应无作成不利益变更之可能 ---------------- 问题 为什麽诉愿原处分机关不能做不利变更禁止 而诉讼原处分机关可以做不利变更禁止 如果不服诉愿决定继而提请行政诉讼 结果发回原处分机关重处分结果可以更不利益 那当初为什麽要去救济 --------------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8 月份第 1 次庭长法官联席会议 〔会议日期〕:105 年 8 月 9 日。 〔相关法条〕: ◎诉愿法第 81 条第 1 项。 ◎行政诉讼法第 195 条第 2 项。 ◎刑事诉讼法第 370 条。 ◎行政程序法第 118 条。 ◎行政院暨所属各级行政机关诉愿审议委员会审议规则第 15 条。 上面相关法条 诉愿法第 81 条第 1 项。 行政诉讼法第 195 条第 2 项。 不是类似的东西吗 为什麽不能适用行政诉讼法第 195 条第 2 项。 是不是还要对行政诉讼法第 195 条第 2 项再开一次会议才行 为什麽不能一个会议一起讨论呢 -- 诉愿法81条 诉愿有理由者,受理诉愿机关应以决定撤销原行政处分之全部或一部,并 得视事件之情节,迳为变更之决定或发回原行政处分机关另为处分。但於 诉愿人表示不服之范围内,不得为更不利益之变更或处分。 前项诉愿决定撤销原行政处分,发回原行政处分机关另为处分时,应指定 相当期间命其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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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9.10.62.147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601296814.A.862.html
1F:推 fatbean: 浅见:该条拘束诉愿机关原po应该可以理解。原处分机关可 09/28 21:43
2F:→ fatbean: 为不利处分是因为依法行政原则,如果认事用法无误,当然 09/28 21:43
3F:→ fatbean: 可以作不利新处分。所以决议也点明要符合一般法律原则。 09/28 21:43
4F:→ fatbean: 有误请指正。 09/28 21:43
5F:推 superlawer: 行政法院撤销判决确定後,原处分机关已经依该判决就「 09/28 22:09
6F:→ superlawer: 事实部分重新调查」且该处分依「新事实」重新为一处 09/28 22:09
7F:→ superlawer: 分,自与不利益变更禁止是否应拘束原处分机关无涉。 09/28 22:09
8F:推 superlawer: 可以参考一下之前的新闻标题「不服并排临停罚600元 她 09/28 22:17
9F:→ superlawer: 申诉成功却改罚2400元」 09/28 22:17
10F:推 superlawer: 凡行政机关就事实部分「重新认定」而与当初裁罚的事 09/28 22:22
11F:→ superlawer: 实不同,本得更为不利益之处分。 09/28 22:22
12F:推 azumeow: 推楼上 见解详细!不利变更禁止应该要是相同事实下禁止更 09/28 22:58
13F:→ azumeow: 加不利的处分 但经调查发现有新事实 与不利变更禁止就无 09/28 22:58
14F:→ azumeow: 适用了吗? 09/28 22:58
我知道如果是认定事实有误 就没有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适用 那为什麽要说行政诉讼法原机关可以不利益变更 诉愿法原机关不行不利益变更 如果是认定事实有误不是本来就可以变更吗
15F:推 fatbean: 推推涨知识 09/28 23:27
16F:推 superlawer: 先不论105年8月决议的结论是否有问题,以释字368号解 09/28 23:27
17F:→ superlawer: 释来看,行政机关依判决意旨认定事实,大法官采尊重 09/28 23:27
18F:→ superlawer: 行政机关的立场,仅对判决所认定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条 09/28 23:27
19F:→ superlawer: 文应有所限制。再就“新事实”得否有不利益变更禁止适 09/28 23:27
20F:→ superlawer: 用,学生以为应就客观事实(题目所述)衡酌新事实综合 09/28 23:27
21F:→ superlawer: 判断,尚难单以新事实论断有无适用。 09/28 23:27
※ 编辑: asddog (39.10.62.147 台湾), 09/28/2020 23:28:18
22F:→ dolor0230: 诉愿法81条第1项只说受理诉愿机关,所以原处分机关可 09/29 00:03
23F:→ dolor0230: 以依新事证正确认事用法更不利益变更,跟行诉一样 09/29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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