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jiefight (大竜巻な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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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109原住民五等法学大意选择第32题
时间Sat Sep 26 14:36:37 2020
32.甲提供其所有之 A 屋给失业之乙使用,约定若乙於 1 年内找到工作,则须给付其居
住於 A 屋期间之租金; 若乙未於 1 年内找到工作,则乙无须给付任何费用,但亦不得
再继续使用该屋。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乙於 1 年内找到工作,是甲乙间租赁契约之解除条件
(B)乙未於 1 年内找到工作,是甲乙间租赁契约之解除条件
(C)乙未於 1 年内找到工作,是甲乙间使用借贷契约之解除条件
(D)乙於 1 年内找到工作,是甲乙间使用借贷契约之停止条件
个人答案: B
考选部: (C)
民法第 99 条 <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
Ⅰ附停止条件之法律行为,於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
Ⅱ附解除条件之法律行为,於条件成就时,失其效力。
民法第 421 条 <租赁之定义>
Ⅰ称租赁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以物租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约。
Ⅱ前项租金,得以金钱或租赁物之孳息充之。
民法第 464 条 <使用借贷之定义>
称使用借贷者,谓当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约定他方於无偿使用後返还其物之契约。
这题个人根据民法这三条,
觉得可以有给付其居住於 A 屋期间之租金的状况,不算是无偿使用。
不太懂为什麽是使用借贷契约,而不是租赁契约呢?
是根据哪个法条?或有什麽案例可以参考吗?
请各位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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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sinchen: 有偿与否,不是凭藉「可不可以有给付」来决定 09/26 15:03
2F:推 hsinchen: 乙未於一年内找到工作,便能无偿使用甲之房屋,此为使 09/26 15:08
3F:→ hsinchen: 用借贷契约;且此条件成就时,失其效力,不得再继续使 09/26 15:08
4F:→ hsinchen: 用该屋,为解除条件 09/26 15:08
感谢解答,我卡在把所有的要件都混在一起看,搞错答题方向...
(1)甲提供其所有之 A 屋给失业之乙使用,约定若乙於 1 年内找到工作,
则须给付其居住於 A 屋期间之租金(有偿使用)。(A)(D)
= > 乙於 1 年内找到工作,是甲乙间租赁契约(有偿使用)之停止条件。
☆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为停止条件。
(2)甲提供其所有之 A 屋给失业之乙使用,若乙未於 1 年内找到工作,
则乙无须给付任何费用(无偿使用),但亦不得再继续使用该屋。(B)(C)
= > 乙未於 1 年内找到工作,是甲乙间使用借贷契约(无偿使用)之解除条件。
☆条件成就时,失其效力,为解除条件。
※ 编辑: majiefight (180.177.13.183 台湾), 09/29/2020 21:4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