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yth (Roberto Lin)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有关刑诉自诉提出程序
时间Thu Sep 24 12:42:08 2020
有关刑事自诉程序,有些疑问想请教各位先进、前辈,盼请解惑。
相对於公诉,自诉系由犯罪被害人(或直系亲属、配偶)提出。
刑事诉讼法第322条称:「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已不得为告诉或请求者,不得再行自诉。」
又参考陈朴生师、林钰雄师教科书所称,「已不得为告诉或请求者」系指三种状况:
1. 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於告诉期间未经合法告诉者(同法第237条第一项)。
2. 或其告诉或请求已经撤回者(同法第238条第二项、第243条第二项)。
3. 或依法已经不得告诉者(刑法第245条第二项)。
吾人对於2、3点没有太大的问题,但对於第一点稍有不解。
如果根据第一点的意思,是否可以理解为「自诉仍需要以告诉作为的前置作业」的意思?
还是这是只用来对照「告诉乃论在侦察中而提自诉的情况」?
但吾人原先以为是「自诉可由得为提起自诉之人『迳向』法院提起」,不过这样的话似乎又跟同法第237条所指的告诉乃论定义不太一样。
且同书也有提到,「犯罪之被害人就同一案件,固分别有告诉及自诉之权,然二者应互相消长,不得同实行使。」
参考【法律百科】网站的图例(
https://reurl.cc/8nN6l7),自诉也是直接向法院提出。
因此这部分吾人有点搞混,或是有漏看条文,盼请各位先进、前辈赐教解惑,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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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0.30.103.7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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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mayth (110.30.103.7 台湾), 09/24/2020 13:26:29
1F:推 rafaiero: 宜兰地院109自3号刑事判决 09/24 13:46
2F:推 brian055124: 在告诉期间可以不经告诉迳提自诉,但逾越告诉期间不 09/24 13:55
3F:→ brian055124: 得告诉也不得再提自诉 09/24 13:55
※ 编辑: mayth (110.30.103.7 台湾), 09/24/2020 14:00:47
4F:→ mayth: 那应该如何理解322条已不得为告诉或请求者,不得自诉的意思 09/24 14:02
5F:→ rafaiero: 就是字面上的意思,如果不能 诉,就是不能自诉 09/24 14:08
6F:推 catvvine: 自诉性质上比较像起诉(开启诉讼),已经包含了告诉「请 09/24 16:35
7F:→ catvvine: 求追诉犯罪之意思表示」的功能 09/24 16:35
8F:→ catvvine: 不要把告诉跟自诉当做同一组概念,自诉跟起诉才是一组的 09/24 16:36
9F:推 DamnHungry: 1.就单纯指时效问题而已吧? 09/25 01:58
10F:→ DamnHungry: 322指的应该是实体判决既判力所及者不得再行自诉 09/25 02:03
11F:→ wuplusred: 322的立法目的是避免早已丧失告诉权之人透过自诉复活, 09/25 13:38
12F:→ wuplusred: 仅限告诉乃论罪的告诉权人如果要提自诉,会有322的限 09/25 13:38
13F:→ wuplusred: 制,其他非告诉乃论罪就不在此范围内 09/25 13:38
14F:→ mayth: 感谢解惑,应该是自己多想,如果在最後一句话加上「亦」不 09/25 17:20
15F:→ mayth: 得自诉,会比较好理解 09/25 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