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OD2 (222)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监护
时间Sat May 18 14:18:07 2019
甲男之子乙男与丙女结婚。婚後丙生一子丁,惟乙、丙感情不睦而离婚,丁由乙行使权利
负担义务。乙罹患重病,立遗嘱指定甲为丁之监护人。该遗嘱指定为:
(A)有效
(B)无效
(C)得撤销
(D)效力未定
答案是B 想请问为何不是A
1091之规定
未成年人无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负担对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时,应置监护
人。
1093:"最後"行使、负担对於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之父或母,得以遗嘱指定监护人。
想请问 为何不能适用1093
(另外有看到网路上说 要 无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亲权 才可适用1093
这样1093要在何种情形下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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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kaky: 离婚又不影响丙是母亲,挂的是乙;回到丙身上而已... 05/18 14:51
2F:推 onasis: 1093条说的[最後]是指,父母一方已经去世了,现在[最 05/18 15:43
3F:→ onasis: 後]一位行使负担对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的父或母也即将身故 05/18 15:43
4F:→ onasis: ,可以在生前以遗嘱指定子女的监护人 05/18 15:43
5F:推 onasis: 所以你题目里虽然爸爸去世了,但妈妈还在,监护权一定会 05/18 15:50
6F:→ onasis: 改由还在世的妈妈来行使,即便生前有监护权的爸爸以遗嘱 05/18 15:50
7F:→ onasis: 指定其他亲友,指定也是无效 05/18 15:50
8F:推 phoenix10: 感谢发文及回答 05/18 19:30
9F:推 ttttt13: 无效 05/18 20:09
10F:→ GOOD2: 感谢 05/18 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