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luloveu (白白)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起诉不可分与自诉不可分
时间Thu Apr 25 22:49:41 2019
甲与乙、丙、丁有仇,故一状诬告乙、丙、丁三人;乙发觉後先向法院自诉甲诬告,丙於
二日後也向检察官告诉;丁於三日後也对甲提起自诉。请问:法院应如何判决?
题目解的方向朝单一性案件讨论後,可以得知乙若自诉合法,则效力及於甲对丙、丁之诬
告罪。
这边我引用319 III 「犯罪事实之一部提起自诉者,他部虽不得自诉亦以得提起自诉论
。但不得提起自诉部分系较重之罪,或其第一审属於高等法院管辖,或第三百二十一条之
情形者,不在此限。」的前段部分,因甲对丙、丁的诬告行为,乙非犯罪被害人,是不得
自诉的部分。
上网看了一下网路解答,解答部分是用343准用267,故有自诉不可分的关系。
想请问大家要怎麽来分辨267与319 III 使用上区别呢?还是本题亦可以直接带319 II
I 而不须343准用267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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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61.61.83.121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556203783.A.843.html
1F:推 GGOPEN: 直接准用267及於全部啊04/26 01:30
2F:→ GGOPEN: 你说的应该是上诉不可分那边了04/26 01:34
3F:→ GGOPEN: 大概04/26 01:34
4F:推 e37243724: 319III不是这样用的04/26 02:57
可以请问大大要怎麽区别实益呢?
※ 编辑: lululoveu (61.61.83.121), 04/26/2019 22:03:20
5F:推 Hik64279: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s319III是用来断定「得不得」自诉的 04/28 00:04
6F:→ Hik64279: 法条。如果判断出来後是得自诉的(s319I)接下来才要用s 04/28 00:04
7F:→ Hik64279: 343+s267来说明自诉效力及於全部;相反的如果因为319III 04/28 00:04
8F:→ Hik64279: 判断後发现不能自诉,那就会变成s334,供你参考 04/28 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