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ni2312 (Port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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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司律一试释疑区
时间Wed Aug 8 10:43:24 2018
行政法第49题:
题目:关於行政诉讼之参加,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a诉讼标的对於原告及其他公同共有人必须合一确定者,行政法院应以裁定命其他公同共
有人参加诉讼
b行政法院认为撤销诉讼之结果,第三人之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将受损害者,得依职权命该
第三人参加诉讼
c行政法院认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有辅助一造之必要者,得依职权命其参加诉讼
d辅助参加诉讼之人,并非行政诉讼法上所称之当事人
说明:
依据最高行政法院103年11月份第1次庭长法官联席会议所示,原告与其所请求撤销或变更
之行政处分之相对人(第三人)利害关系相反者,该第三人因该行政处分而取得之权利或法
律上利益,成为裁判对象,该行政处分经判决撤销或变更者,对该第三人亦有效力,为保
障该第三人之诉讼权,行政法院「应」依职权命该第三人独立参加诉讼。
是以,本题选项B一概指出行政法院认为撤销诉讼之结果,第三人之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将
受损害者,得依职权命第三人参加诉讼,未区分原告与其所欲撤销或变更处分之相对人(
第三人)利害关系相反抑或系相同,法院对此有不同之裁量权限而为解释,显与最高行政
法院庭长法官联席会议之决议内容有所抵触。
综上所述,除选项C本系法条明文故为错误外,选项B与实务见解不符亦为错误之选项,应
予给分。
书名:行政法讲义
作者:林明锵
出版年次:2017年2月三版
页次: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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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hinghsu: 利益相反应职权通知,那利益相同呢? 08/08 11:04
2F:推 zeroterry: 实务跟条文打架 08/08 11:30
3F:推 Jeffery71: 仔细看决议,原告、处分相对人利害相反才是应 08/08 11:57
4F:推 loveroy: 我也是看到B选项立刻想到103决议,所以就选下去了 08/08 18:02
5F:推 artisi: 看不懂在争啥?选项B不就是法条照抄你硬说他错?你大法官? 08/08 18:23
6F:推 roy0651: 所以楼上决议都不用管? 08/08 19:08
7F:→ Jeffery71: 决议是先写法条"得",然後某种情形下裁量收缩至零变"应" 08/08 20:25
8F:→ Jeffery71: 这样很难理解吗? 08/08 20:26
9F:推 behati: 对啊我就记得有裁量收缩至零 08/08 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