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ang912 (siang)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课业] 身分法题目
时间Thu Nov 12 15:47:25 2015
此为99年台大法研题目
甲男与乙女为夫妻,生下 A 女与 B 女後,乙女不幸因病死亡。丙男为甲男之堂弟,且已
婚,丁女为其配偶。乙女死亡一年後,丙男也遭遇车祸死亡。甲男与丁女均因丧偶,而同
病相怜。二人交往一段期间後,依民法第 982 条之规定,为结婚之登记。甲男因 A 女之
出嫁,送嫁妆一部名车,价值 90 万元。A 女结婚後二年,B 女又出嫁,甲男给嫁妆 120
万元现金。甲男於 B 女结婚刚满一年,因病死亡。甲男死亡时,留下财产 240 万元,
但对戊男负债 90 万元,对己女也负债 180 万元,均到清偿期,而尚未清偿。试问:甲
男死亡後,何人为继承人?应如何继承?
林青松的key题是这样解的:
240万(现存遗产)-90万-180万(应继遗产应除去被继承人之债务)+90万(A女所受之生
前特种赠与)+120万(B女所受之生前特种赠与)=180万
我的疑问是,积极财产240万扣掉消极财产270万为-30万,然-30万为丁、A、B的连带债务
,可依1148第二项抗辩仅依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之责。所以甲能够被继承的财产应
为
0,再依1173将生前特种赠与90万及120万加入被继承人甲之原有财产中,故0+90万+120万
=210万,依1138及1144,丁、A、B的应继分各为三分之一,意即各可分得70万元。
但这样就跟林青松解的不一样了耶!但是我又不知道是不是我哪个环节出错了。
想请问各位,到底应该怎麽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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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7.246.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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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iang912 (27.246.85.17), 11/12/2015 15:48:22
1F:推 dazero: 如果都先主张限定继承了,还能分到钱很奇怪吧! 11/12 18:15
2F:→ siang912: 生前特种赠与是应继分的前付啊! 11/12 18:38
3F:嘘 sy010543: 你还没算完应继遗产总额,怎麽会先1148 2 11/12 18:47
4F:→ sy010543: 不管你对1148 2是采林或戴说,前面没有差异好吗?… 11/12 18:50
5F:推 DizzyDays: 算完分到的数目是负的後才有1148第2项抗辩 11/13 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