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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说可以自由转载,分为上下两部分,希望大家稍微看一下 虽然语气很不客气,但是重要的资讯很多 尤其下部分有说明如果你被警察恶搞可以怎麽回应,不管如何都请看看吧... 优若乳  於 2004/11/25 11:50 Re:莫名其妙的法规 跟你讲 问题不在新闻局。 第五条的这四项,基本上是分级的大概范围,只是大概而已,可以很严,也可以 很松。 还有,条文里头,没有明确指出示否超过这条文规定的问题,也就是说,不适合 十八岁以下青少年小孩看的,一律列为限制级,而不是禁止级,因此没有所谓不 能出版的问题。 还有,这只是分级办法,而不是立法院通过的实行法,所以仅指示行政院单行法 规而已。 分级,是必须,总比之前国民党执政的出版法好太多了,至少现在新闻局官员不 全是猪脑。 这分级实施办法,你仔细看,没有规定违规的罚则!?对不对,说明这只是行政法 规。 还有,完全没有指出是否禁止出版的问题,这是高明的地方,但是也是令人诟病 的地方,这条文不禁止出版,也不说能出版,也就是说这是模糊政策的来源。 另一个,就是没有讲主管机关是谁!? 新闻局颁布,但却没有正式公告是谁管的!?到时新闻局会说,我只是颁布分级标 准,不过没规定是谁来判定,这部份要回归法院法官的自由心证。 这才是现实....... 目前这套办法,就算开始实施,也只是参考性质,不具强制性,因为就算违反这 部份的条例,该用哪些条款处罚?还不是回归少福法和刑法第二三五条? 这些分级规定,主要增加了暴力血腥犯罪和自杀等项目,对於以往被重点重视的 性行为描述问题,反而没有增加或是减少,大致维持原样。 这是基本上好事,但是,规定过於笼统则是事实。 以及,这办法根本没送到立法院去审,立院没通过还不是正式法条哩。 很多书商,书店,根本是自己笨,不懂法,还在哪边穷紧张,搞得自己人心惶惶 而已。 赌一块钱,这办法实施後,跟之前的状况不会有太大差别....... 违规?新闻局出版法废止後它没检查权,它凭啥可以判违规?新闻局最多只有判视 的建议权而已。 抓的是谁?各县市警察? 警察只有执行权,没有检查权,指示警察会欺负百姓不知道法,会把看起来像的 通通移送,然後把人关一晚,但是这样执行都是违法的,可以告警察渎职,只是 被关的书店老板自己不知道这权益而已...... 只有检察官可以直接抓而已,但是检察官是不告不理....... 最後,只有谁可以判? 答案是只有法官..... 别忘了,少福法的执行单位是新闻局?不是吧? 刑法第二三五条,只有法官可以判,释宪第四零七号,更是指出交由法官根据现 今社会状况进行自由心证,而没有所谓标准。 这跟是否民进党执政没有太大关连。 问题出在国人观念上,普遍敌视性行为的出版品或是相关东西,但是却又私下喜 欢搞,这是矛盾的中国万恶淫为首的问题。 先是要破除此莫名奇妙的观念,回归自主意识。 性,是人的本能,没有对错,但是一方以暴力武力强制他人,则就是不对,也就 是违反自由意志以及伤害他人,但是,这跟性无直接关系,除性侵害外,抢劫, 暴力伤害,等等都是。 唯有正确的认知性的正常存在,这才能加以讨论。 性是人的自由,而自由是首先必须加以保障的,这无庸置疑。 保障自由是现代国家之原则,包括性的自由选择权,以及出版自由。 这是台湾目前普遍欠缺的,官方的各机关局处,各自为政,各自有看法,执行时 漫无标准,要抓时,随便只要露点或是有性行为描述的漫画出版品通通抓起来, 然後检查官威胁店家,要求捐钱换缓起诉。到法官那里,比较进步的地方的法 官,就把人放出去,宣判无罪,但是保守的地方法官就把人判有罪,罚钱抵刑期 了事。 所以有关十八限的出版品,莫衷一是,可能有罪,可能无罪。 私人建议,十八限出版品的发行,已是世界先进国的保障原则,但是执行方式可 以大加改善,一昧的禁止,以及各执政官方的态度不一,这不是办法。 最好是对於分级後的出版品及录影带节目一类的,加以开放,总之禁止十八潠未 满者取得是原则之外,所有成人都有购买观阅的权利,取消莫名奇妙的刑法第二 三五条的猥亵品罚则,重新拟定一套总和的管理办法。 刑法第二三五条可以以新的统合办法加以冻结使用。 比如,以分级办法加上成人出版品管理办法,也就是说,分级後加以管理的条 例,朴除刑法第二三五条的使用,不是分级後就没事,造成各单位执行不一,人 民徒倍增困扰而已。 这部份要形成法案,这才是民进党政府和党团要做的事。 另外,请大家注意,有一个叫做财团法人中华民国图书评议基金会的,宣称得到 新闻局的认可,然後在一边说他才有审议权等等一类的说词,并且到处谩骂十八 禁出版品,想垄断,审议权,还高开价码说审议一本收一万元,实在很离谱。 一个财团法人,有何对公领域的审议权? 财团法人对政府可以超越? 财团法人超过法官? 答案是,他们狐假虎威,到处骗吃骗喝,诈欺这些笨笨的出版商。 法官判决,会理会他们?法官根本不理他们图书评议基金会,会大吼说判决的权 力是我法官,不是图书评议基金会!! 连警察单位都会说图书评议基金会?那是什麽东西?又不是政府单位呀。 好了,图书评议基金会是啥? 就是以许文彬等泛蓝的恶棍为首的诈欺集团而已。 他们的後台是谁? 我公开一下,就是新党的黄珊珊,之前亲民党的陈朝容,董事长是前国民党立委 曾蔡美佐!! 那各位懂了吧........ 优若乳  於 2004/11/26 18:44 Re:莫名其妙的法规 好了 我来解释一下好了。 反正朋友遇到事有经验,我就顺便普度大家。 可能出租店系统听了不太中听,但是,这是真实状态。 首先,出租行为,基本上违反着作权法的,没经授权,理论上,是不能出租牟利 的。 答案是,出版社贩卖书籍,仅售予家庭或是个人观阅权利,而没有给予出租获利 的权利,所以出租店不必再讲什麽出版社保证等等的,他们不会理你们的。 因为出租店系统一定没有支付出租的权利金,无论依法或是照道理,他们无义务 帮出租系统处理这问题。 就像家庭录影带和出租录影带,价格不同,一个是家庭用(含个人欣赏),台湾的 一般家庭带DVD价格大约三五百元不等,但是出租带就会上升到一千多元以上不 等,这就是授权个人家庭使用和出租牟利的权利金不同之处。 如果漫画出租店没付权利金,那出版社有何义务替你们善後呢? 或许法令不完全,所以出租店可以仗着这漏洞,出租获利,出版社通常也不追 究,毕竟是共生系统,但是,出版社上层大多敌视出租店,这也是事实,不过, 这是漫画出版和出租业者间是否能达成全力使用共识问题,就不在这里多加讨 论。 其实多数店家真的太天真了,简单的说是没脑袋,难听一点是不用功。 我不敢说我讲的一定对,但是这问题,刚好有兴趣,所以加以注意了一番,而且 有朋友刚好遇到,知道了很多不闻人知的秘密。 首先,国家法令不全,这是先天问题。 这次分级,是新闻局进行分级的宣告,但是,新闻局做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 者,以及兼顾成人权益,我要分级,但分了之後,不关我的事(基本上就是,我 不想被社会大众骂,又不想被扣上违宪防害出版自由的帽子,所以做了这样法令 的宣示,撇清责任)。 也就是说,新闻局做了分级标准,但是他不是主管机关,所以他不管。 还有这只是行政命令或是行政法规,没有罚则,没有主管机关的载明,可见他们 只是大致说,有问题,反正法院没有法调依据,也不会看这份规定有啥。 最好笑的是,是难道那些出版业者和出租店书店老板们,难道没注意这是在选举 期间? 在选举如何开会通过法案? 所以这根本不是正式法案呀,紧张个鸟呀....... 还有,该办法,也没有告示是哪个单位来执行,所这份东西,最多只是给各县市 相关单位看看,而且还不一定会下达到各单位去,信不信,赌一块钱,多数的分 局派出所,县市新闻局处,壹年内说不定还有人没看过这些东西。 因为没有标示受文单位和管理单位,这连行政命令可能还不到哩,仅能说是新闻 局做做样子,既不得罪家长和保守势力,又没踩到妨碍出版自由的地雷而已,出 版相关业者自己在恐慌罢了。 所以这些规定和办法,仅具备参考价值,不是硬性的既成法条。 老实说,各县市警政机关,要抓的话,根本不理会这办法。 各位看清楚一下 警察是怎麽对付你们的,如何因应,教你们一些秘诀,不一定保证有效,但是 如 果有效,就当赚到也好,姑且听之吧。 警察会查缉所谓猥亵刊物,多半以之前的出版法管制的观念来搞,但是出版法废 止後,他们仍然有此观念,还以为他们可以抓。 警察改采社会秩序维护法的妨碍风化来论处,或者刑法第二三五条,找店家麻 烦, 但是,出版自由是宪法优先保障,所谓社会风俗的维持是其次。 所以店家,必须硬起腰杆,不是任警察宰割,不听我言,你们自己倒大楣而已, 反正我只是说说。 首先,要警察出示搜索票,也就是先得向检察官要求开搜索票,没搜索票,店家 依法可以拒绝警察的要求,如果警察不爽,不必理他们,警察若是不知趣继续机 机车车,请打电话到警政署或是110中心,大声要警政署人员告诉你警察执行勤 务的基本法令,这样很多警察会知难而退。 没有检察官的搜索票,得不配和警察的搜索,这是保障,请善用。 若无搜索票,不给拆书,警察要你们拆,就不理他们,就算犯罪,你们也有缄默 权,来个不回应就行。 其次,警察会宣称这是猥亵物品,必须查缉,没收之外,还会带店家去蹲个晚 上。 对应方法:大声呛回去,猥亵物品不是警察单位可以判视,必须交由法官审理, 不然要警察叫新闻局人员来看,而且第四零七号释宪案,很清楚的是交由法官来 自由心证,而不是警察人员。 如警察说这是现行犯,那麽一样,大声呛警察,这是法官来判定,警察依法没有 判定权利,所以这不是现行犯,最多是嫌疑犯,既是嫌疑犯只能函送,不能抓 人,如果警察有疑问或是要强力执行,就要他们掏枪出来,否则不需要跟他们 走,没有拘票,又不是现行犯,警察不能逮人,最多函送,不必理会他们。 如果被逮入警局? 很好,也有方式,那就是笔录上,如果有利才签名,如果不利,那拒绝签名,千 万不要上警察的当,被劝诱签下去,那你就惨了。请行使缄默权,不理不签不答 不说话坚称没有犯罪,此是四不一没有原则,请善用。反正你签了,也是隔天早 上才被移送,况且签下不利的笔录,那不是自己倒大楣吗?不签最好。 记得跟警察据理力争,而不是在那边唯唯诺诺,只有硬起腰杆,不管你懂不懂 法,就说你懂,因为警察也是一知半解而已,吵半天,有的警察会以为你懂,就 撤兵,有的不会,那就再说了。 因为,警察是所有公务单位里,素值最差的,而且他们会用各种理由乱抓,因为 要冲业绩,店家个个像软柿子,一捏就低头,任他们宰割,又不像枪击要犯会开 枪还击,对警察来说,来践踏这些店家是最安全的,不宰你们宰谁?请硬起来, 不然你们就是鱼肉,警察是刀组。 好了,还有检察官对不对? 那麽检察官会以什麽东西来抓? 答案就是刑法第二三五条。 法条我就不贴了,自己去看。 但是,这法条,是可以抓所谓限制及性行为描述书籍或是产物。 可是,不是一定如此,因为有释宪案,所以不会通通败诉。机率是一半一半。 比如说检察官通常会高压威吓店家,你卖色情书要开罚等等。 别理他,坚称自己无罪,并且说出版品都是合法的,要求辩论和证人上台,不要 一庭就认输,不然你就得面抡三到六万不等的不乐之捐,简单的说,就是你不花 时间和口舌辩论,烦到检察官放你走,否则就是检查官乐得轻松要你捐钱换缓起 诉。倒楣是店家自己而已。 记得不管懂不懂,先坚称无罪,并且援引宪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要求出版自 由,必须在妨碍风化之前,要出版社来作证说明,以及释宪案第四零七号的引 用。 记住,坚称无罪和援引第四零七号释宪案!!检察官将无可奈何,不是不起诉处 分,就是起诉你,但是无法判你罚任何钱,而且此时因为还没到法院,你还是无 罪的,而且一罪不能两罚,不起诉处分可以换到以後平安,起诉期间,警察来, 你可以说还在诉讼期间,你是无罪的,警察也对你无可奈何,请记住一罪不会两 罚原则。 这样,就算起诉,也还不会罚钱,警察也不能在此期间再抓你,你可继续租售。 好了,重点来了,刑法第二三五条,这才是威胁店家和出版业的恶法。 但是,可否阻止这法条的启用!? 有办法,但是不一定全有效!!然而一半一半,大可试试。 第一,要求辩论,不管是否是检察庭和法庭,都有辩论的机会,请掌握,多说并 要求调查对自己有利条件等等。不管是不是有律师,自己的说法在庭上绝对是保 障自己最好的工具。 第二,坚称无罪,要检察官起诉你有罪的话,要他拿出证据,无罪证,你将被视 为无罪。 第三,释宪第四零七号引用,并且以社会先进到已经不会将性行为当作妨害风化 的惟一标准之说法,宣称性行为对社会没友任何破坏力,如果检察官说有害社会 风俗等等说法,请检察官提出受害者的证明,叫他让法官看看受害找是谁?没有 明确受害者,那检察官的说法很可能被推翻。 在者,说电影都有性行为描述,为何他们无罪可以播映,卖书却被判有罪?你必 须大声说这是歧视出版品歧视漫画书,大声要求平等权利。以及出版自由,创作 无罪的原则。 第四,坚称有先行分级管制(当然店家自己卖给十八岁以下青少年,请自己去死 一死,谁都救不了你),也就是没有卖给不特定人等,而且有包收缩膜,排除买 书之外的人和未成年人,因此你是卖给成年群众的特定人等,以及因为包膜,所 以不是公开陈列贩售,尽量用这方式排除刑法第二三五条,所谓散布给不特定人 等的启动条件。 第五,这是攻防重点请注意看,刑法第二三五条成立条件,就是猥亵出版品,并 致使人恶心,感到不悦,等等的控诉,那有一个条件,就是猥亵两字,这两字, 有法律解释的名词,而非一般形容词,猥亵的条件,是人对人,不是物对人或是 人对物,也就是书本身不会猥亵到人,人也不会猥亵到书,更不会书对书发生猥 亵,所以,没有猥亵出版品的存在,这项指控是无有根据的,否则,要检察官, 在法庭上(请记得不是检察庭喔)当庭证明看看,书可以猥亵人!!答案将会让 检察官目瞪口呆。 还有,检察官指控内容令人脸红心跳致人恶心等等,那你一定要回答,你看了不 会如此,并且说性行为乃天经地义,何有令人恶心等等之虞?同时,反问检察 官,看他自己有否性行为?难道性行为就是猥亵?也就是说,性行为不是令人恶 心不悦,而且是自然的,是健康的。也就是说推翻检察官指控,并要法官以释宪 第四零七号的先进解释为准,也就是说社会可以接受性行为描述的内容。 这样,你将有一半以上被判无罪的机率,至少,台北县市等等比较进步的都市 区,多半可以获判无罪,只有较保守的区域有可能被判有罪,自己把握吧。况 且,就算被判有罪,还可以上诉,再度辩论一次,还不一定输哩,就算输,也是 一年半载後,最多几个月可以易科罚金,通常两三万可以解决,有兴趣的自己把 握吧。 法律,多半不是一刀切的,有不少是得自己争取,不去讲的,不去辩论的,那死 得是自己,别怪法条不长眼。 -- 谜之声:小Me,主人说想玩游戏了。 Me:「从待命中复原」...嗯... 扼...待命前开启的程式都关闭了...阿...我刚才在做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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