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tz (ache)
看板tutor
标题Re: [求助] 妹妹第一次当家教碰到的问题
时间Fri Dec 28 03:35:39 2012
避免推文过长反造成误会,以下就推文几点做整理:
1. 妹妹与学长谈家教事项,由内文中仅口头联络,
倘若无留下对方的文字讯息供佐证确实有举证困难,
也因此检举时可能会需要有家长方面的帮助,
但未必是需要家长出面。
可以检付汇款的纪录
或是家长在登记家教案件时有留下任何家教收费相关电子档(e-mail'简讯等)
即可作为检举的证据。
但是否检举,决定权在事主,建议是先蒐集证据以求自保;
可作为被学长威胁等时,让对方明白自己有此保护措施。
2. 而被私吞的150/hr,因为妹妹实际上已答应学长;
虽说已超过家教仲介的比例(至多不得超过月薪5%),
但金额不大要追讨必须走法律程序(有错请指正),
相对麻烦,因此建议是当缴学费认清一个人的本性;
除非是在简讯後,学长因此扣留学妹家教费,
否则不建议兴讼。
3. 妹妹与家教学生相处良好,而家长也表态支持妹妹,
愿意让妹妹继续家教的话,可直接与家长谈之後的收费方式;
这个月先依原先约定走完(因家长已汇款家教费,不可能再改变),
然後请家长和学长解约(如有签约),
理由可以「学长未诚实告之收费方式,造成家长不信任感。」
至於学长和教授熟稔方面,倒不用过度紧张,
因学长已违法在先,又失诚信於妹妹及家长,
教授必不会认同学长作为,更不会为此淌浑水介入。
倘若学长真运用关系,那麽第1点的证据,此时就成为自保的关键。
4. 虽然学长仲介有其功劳,但不代表就能不合理的榨取、剥削,
而要求给予仲介更应在家教前就先说明仲介收费,
而不是以欺瞒的方式,玩两面手法诈取,
再者,私人仲介收费若无立案本身即违法,法理上也站不住脚。
5. 另就部份板友推文部份作解释及回应:
: 推 linijay:讲好多少钱并「确定拿得到、拿足」,那钱多钱少是小事。 12/2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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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份的确没错,因此我也提及在简讯前事主已答应的部份,
基本上是拿不回被抽成的部份,除非检举,并提告追讨,
但我推文也有说到金额不大,无谓兴讼。
: → linijay:若事情太复杂,我认为趋吉避凶比谁对谁错重要。 12/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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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吉在何处?事实上简讯寄出,学长的恶行已经暴露,
现状应是「学长给事主选择:1.被他剥皮,继续上 2.不愿被剥皮就走人」
而事主又需要此家教case,为何只能选择退让?
明明有自保手段,可在保护自己权益时做为盾牌之用不是?
: → linijay:若明知学长是仲介,还直接跟家长喊价..职业道德有欠 12/27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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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在於合法、合理收取仲介费用,此例完全不符,
职业道德欠在那?
家教老师本就可以跟家长反应和沟通费用,
至於接受与否则在家长方,提了不接受,
大不了就是维持原状或是合作终止。
更何况此例,学长也蒙骗了家长,
家长主动告知学长提供的收费方式,何欠之有?
另外,推文并无鼓励家教老师私下和家长接触以图规避合法家教仲介费用。
*以下为若需要诉求法律救济等的良好建议:
: 推 diego99:请洽当地警察局与劳工局,违法仲介够他罚的 12/27 22:33
: → diego99:另外建议与家长达成共识: 12/27 22:33
: → diego99:1. 时薪部分只跟授课老师洽谈 12/27 22:34
: → diego99:2. 若上一点无法接受,那合约到这学期结束就终止。 12/27 22:34
: → diego99:要提早结束也没关系,重点是要让家长站在你这边 12/27 22:35
: 推 kickyjump:录音笔+报警 12/27 22:56
: 推 linijay:家长所谓愿帮忙,应该也仅止於举手之劳以及续聘你妹。 12/28 00:08
: → linijay:要家长一起去政府单位或法院喔,应该是别想这麽多比较好。 12/28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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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就是所谓的「风凉话」,不是说推文错误,
而是以带有讽刺语句让人不快等。
若仅为提醒事主或原po检举提告可能的麻烦,
建议可用:「家长通常不愿陪同出入相关单位或法院」取代,
何必以「.....别想这麽多比较好」?
推文和原po文中并无人作如此想法。
另仅检举倒未必需要家长出席政府单位,前述内容已提及。
: → lcilih:你要想想 那个学长花了多少唇舌 才让家长同意让没经验的妹 12/28 00:50
: → lcilih:妹去交 如果没经验又不会虎烂 去应徵家教 本来就很难入选 12/28 00:51
: → lcilih:先接半年再说吧...当作付钱练经验值... 12/28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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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已於第4点说明,学长有付出不代表能不合理剥削,甚至欺骗。
倘若一开始即讲明,而事主同意以此方式还人情兼练等,倒无可置喙,
但此例却是受学长欺骗才知被严重剥削,而以原po文章,
家长应是较支持事主情况下,没有必要继续受剥削,
只要家长和事主谈妥费用即可;
但若家长和学长有签约或口头约定等,
最好由家长先行解约再和事主另订合约(未必需要白纸黑字,但有更好)。
: → linijay:怪了,我是招谁惹谁了还有人指名战我呀?怎麽说这是风凉话 12/28 00:53
: → linijay:你尽叫人去检举去告,光想就麻烦,原po把电话给你,你要不 12/28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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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我推文没有「尽」叫人去检举或提告,
而是告知当学长欲对事主不利时,可作为自保的方法,
倘若事主权衡过後,决定主动检举而减少日後更多受害者,
当然更好,但并非我推文本意,希望不是因错字或用词造成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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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7.138.88
※ 编辑: witz 来自: 59.127.138.88 (12/28 04:05)
1F:推 satsuki1826:谢谢W大~ 12/28 10:27
2F:→ jungjungjung:录音 有证据後 12/28 12:57
3F:→ jungjungjung:报给学校 劳委会 警察局知道 12/28 12:58
4F:推 s379:连学弟妹的钱也也要赚 真得很............. 12/28 18:49
5F:→ linijay:你就说无人提及了,那谁该看了不快,实在非我能所预料。 12/29 12:46
6F:→ linijay:你说我用词不妥我尊重你的意见,但那至少是就事论事, 12/29 12:48
7F:→ linijay:我没有指着任何人骂(你都说无人提及了不是吗?) 12/29 12:48
8F:→ linijay:我看我们对此事立场是相对立的,但是你应该尊重别人的发言 12/29 12:53
9F:→ witz:何处不尊重别人发言?立场不同?个人认为指出错误以反驳无不妥 12/29 14:27
10F:→ witz:没有"指着人"骂,但在底下推文难道还会给别篇作者或推文回应? 12/29 14:29
11F:→ witz:另用语确实有待改进,造成别人观感等本就是发(推)文者可斟酌避 12/29 14:30
12F:→ witz:免的,所以我也附上为何会被认为「风凉话」之故不是? 12/29 14:30
13F:→ witz:其余有问题部份已在文中回覆,如能针对内容讨论对原po较为有益 12/29 14:37
14F:→ witz:补充:我的回文,推文立场是以帮助原po所为,若要说立场不同,请 12/29 14:40
15F:→ witz:问,难道不是为解决问题推文吗?那被指出错误又有何问题?讨论後 12/29 14:41
16F:→ witz:才能知道如果处理对原po最好不是? 12/29 14:41
17F:→ witz: 何* 12/29 14:42
18F:推 linijay:推一下,我要说的说完了。但你怎麽想是你的事我尊重, 12/29 16:23
19F:→ linijay:硬把我的意思弄成别的意思,那我跟你就没什麽好讨论了。 12/29 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