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azqazqaz (qazqaz)
看板tutor
标题Re: [闲聊] 大桃园家教中心
时间Wed Aug 31 14:07:38 2011
重新贴文.... 这是契约书上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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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服务事项)
甲方委任乙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办理职业介绍等服务
,双方议定服务项目如下:
一、介绍以下劳动条件之职业,并得办理职业心理测验及提供就业谘询服务,惟经双方同
意者不在此限:
(一)、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待遇:时薪新台币_________元。
(四)、工作时间:每周__________小时。
二、□办理职业心理测验。
三、□提供就业谘询服务。
第二条:(费用)
乙方为甲方办理前条之服务,应依『私立就业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及金额标准』收费,双方
议定费用如下:
一、登记费及介绍费:甲方第一个薪资的5 ﹪。(合计不得超过甲方第一个月薪资百分之
五)。
二、职业心理测验费新台币700元(每项测验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七百元)。
三、就业谘询费新台币1000元(每小时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一千元)。
非营利就业服务机构收费金额以不超过上列金额之百分之八十为上限。
乙方除前项费用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条:(费用给付)
甲方於签约及登记完成时应给付乙方登记费及介绍费。
乙方收取各项服务费应掣给收据或发票。
第四条:(推介次数)
甲方於给付登记费後得请求乙方於第一条所约定之期限内为甲方介绍职业至少三次,但经
乙方介绍职业且聘雇契约生效後不在此限。
乙方未於第一条所约定之期限内介绍职业至少三次者,应按比例退还登记费。
第五条:(费用退还)
甲方经乙方介绍职业於聘雇契约生效日起30天内(至少四十天)因不可归责於甲方之事由致
聘雇契约终止时,得请求乙方免费重行介绍职业一次或减收约定介绍费总额百分之五十。
甲方依前项规定请求减收约定介绍费总额百分之五十时,已缴费用超过者,乙方应即退还
;已缴费用不足者,甲方应予补足。
原聘雇契约如系自始无效或经撤销而自始无效者,乙方不得收取介绍费,已收取部分并应
退还。
第六条:(甲方之义务)
甲方应提供介绍职业时所必要之下列文件:
一、学历证件。
二、身份证件。
前项文件,乙方应於核阅完毕时返还甲方。
第七条:(乙方之义务与责任)
本契约订定前乙方应对甲方详细说明契约条款内容。
乙方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以有效率及妥善之态度依约提供职业介绍等服务,详实推介双
方所议定劳动条件之职业。
甲方提供之资料及文件,乙方於必要时得经甲方书面同意,影印一份留存,不得使用於与
本契约目的无关之用途;本契约终止或消灭时,
除甲方届时另有书面同意外,乙方应将所留存影本销毁。
乙方不得有要求甲方购买或推销商品、加入直销、招揽或购买保险及其他类似行为。
甲方为未成年人时,应具备甲方法定代理人同意书及其年龄证明文件;如甲方未满十六岁
,乙方应依相关法令有关保护童工之规定为甲方服务。
乙方不得收取推介就业服务保证金或法令规定标准以外之任何其他费用。
乙方所收集关於甲方之资料,以电脑处理者,其对外使用该等资料应依电脑处理个人资料
保护法规定为之。
第八条:(契约之终止及损害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之任何一方,得随时终止本契约。
依前项规定终止契约,致他方遭受损害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因不可归责於该当事人
之事由,得终止契约者,不在此限。
甲方依前项规定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时,其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第二条所须支付费用之总额。
第九条:(通知之送达处所)
双方意思表示之通知,均以本契约书所载之地址为送达处所,如有变更应以书面通知他方
。
依前项送达处所所为之送达,如未能送达,以存证信函付邮日起第五天推定对他方为合法
之送达。
第十条:(其他)
本契约如有未尽事宜,依有关法令、习惯及诚信与平等互惠原则公平解决之。
第十一条:(合约份数及审阅期间)
本契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乙方不得要求收回契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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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书上面条款就是这样
想请问版上的大大
我有这必要签这契约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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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diego99:看起来是没什麽奇怪的地方0.0 还是交给专家来吧 09/01 01:25
2F:推 kickyjump:重点是要有白纸黑字证明你是心甘情愿付钱 09/01 0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