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owFrancois (喵法兰)
看板transgender
标题Re: [讨论] 婚姻平权运动的跨点
时间Mon Nov 19 15:51:17 2018
※ 引述《romacapri (romacapri)》之铭言:
: 我认为,自中华民国1930年以来至今目前的民法婚姻篇,因为条文完全没有区分
: 什麽叫作「异性」「同性」婚姻(只是惯例被认作需一男一女),故才形成凡经
: (婚姻登记当下时)一男一女而形成婚姻关系,直接视同婚姻之所有权利义务。
: 但是,平台版草案若施行後,发明了新的定义叫「异性」「同性」婚姻,并且条
: 文内也没规范定义(什麽叫异性同性?)或判定时间(哪个时间点判定作异性後
: 之後就直接沿用?如果先被视作同性婚姻、经性别变更成异性婚姻者,采婚姻登
: 记当下认定者,就又倒楣被婚生推定排除?)。
首先我要说明,我认同您的理念,所以我的回应只是单纯类似就法制史、条文的讨
论,不是要反驳您的想法。
解释法律条文,有几种固定的解释方法。最基础的是「文义解释」,也就是从条文
文字意义上来解释;还有「历史解释」──探求当初立法者的本意,这通常需
要借助法制史料以及对於当时社会背景的了解、「体系解释」──例如将民法亲属
编的规定视为一个整体的体系,从某个条文与前後其他条文的关系,判断该条文在
这个体系下的意义。此外还有目的论解释、比较法解释等解释方法,由於这里的问
题主要涉及法律的文义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其他的就暂不详谈了。
虽然法条解释应该先从文义解释开始,但是从脉络上来说,我认为从历史解释起手
可能会比较清楚。
我国的民法,可以说是人民私法上权利义务的规范基本法,它的条文当然不会是立
法者凭空想出来的,其中有的是将过去传统习俗、伦理明文化,有的则是借镜西方
国家的制度,配合当时国情与民情风俗做必要的更动,继受而来。清末变法时,即
有编成「大清民律草案」;现行的民法,就是1920年代的国民政府参照前清及民国
成立初期编订的民律草案来制定的。
同性恋为人类正常性倾向之一种,虽然由来已久,但是,诚如大法官在释字第748
号解释的理由书中所说的:「在我国,同性性倾向者过去因
未能见容於社会传统及
习俗,致长期受禁锢於暗柜内....」、「同性性倾向者因
人口结构因素,为社会上
孤立隔绝之少数,并因受刻板印象之影响,久为政治上之弱势,难期经由一般民主
程序扭转其法律上劣势地位....」,就连时至2018年的今日,同志都仍然面临着上
述的社会困境,西方观念先进国家允许同婚也是最近二、三十年的事情,在1920年
代我国民法亲属编制定的当时,更是不可能把同性婚姻考虑进去,当时连男、女性
的社会地位、夫妻在婚姻中的法律地位尚且不平等,同性婚姻这种观念在当时的社
会背景、立法者乃至於学者的观念里都是根本不存在的。
从文义解释上来说,虽然民法第982条在1930年制定当时只说「结婚,应有公开
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没有说结婚必须是一男一女,但以当时观念,这是根
本毋庸赘述的社会共识。释字第748号解释的理由书里也说:「按本院历来提及
『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相关解释,就其原因事实观之,均系於异性婚姻脉
络下所为之解释....」,就是这个道理,早年社会上没有同性婚姻这个概念。
再就体系解释上来说,从整体民法亲属编的规定来看,无论是第967条的血亲概
念;第971条(
这里所提到的条文,都是指1930年的版本,有些已不复见於现行
条文。以下同)的「夫」、「妻」、「赘夫」;第972条婚约的「男女当事人」;
第987条对於女性再婚的限制;第994条中的「前夫」;第1000到105
2条各条条文中的「夫」、「妻」用语,都可以看出在1930年立法当时,婚姻只有
异性婚的概念。即使现在主张修民法派的老师们,也没有人敢说现在这部民法能直
接适用於同性婚姻而不会发生障碍,所以才说要「修民法」嘛。
把婚姻区分成异性婚、同性婚,是不是仍是一种歧视?我觉得这种想法恐怕就过於
激化了。宪法上所谓平等,并不是不分差异作齐头式的平等,也不是绝对不能有任
何差别对待,而是一种「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实质平等,大法官在释字第
485号及第526号解释的理由书中就曾说:
「宪法第七条明文保障人民之平等权,惟其平等并非绝对、机械之形式上平等,而
系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实质平等,基於宪法之价值体系与立法目的,
订立法规之
机关自得斟酌规范事物性质之差异而为合理之区别对待....」。
在释字第682、694、701和760号解释中也一再提及:
「宪法第七条保障人民平等权,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对人民
为不合理之差别待遇。
法规范是否符合平等权保障之要求,其判断应取决於
该法规范所以为差别待遇之目
的是否合宪,其所采取之分类与规范目的之达成之间,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关联性
而定....」。
毕竟人有性别区分是科学上客观的事实,而现行民法亲属编里一些条文用语是基於
异性婚姻所订出来的,硬是套用在同志的婚姻中,难免格格不入,甚至发生法律上
的疑义。譬如在现行的异性恋婚姻中男性为夫,女性为妻;如果硬是要同志结婚时
决定谁夫谁妻,并登记於户籍资料上,或许反而才是一种压迫、不尊重当事人的意
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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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30.157.110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transgender/M.1542613880.A.2AC.html
※ 编辑: MeowFrancois (36.230.157.110), 11/19/2018 15:53:57
1F:推 romacapri: 您支持公投案第12案吗? 最後一段说辞看起来您主张同性 11/19 18:20
2F:→ romacapri: 婚姻另立专法 11/19 18:20
我很意外您会得出这样的结论。
「两者有无差异」与「要放在同一部法律或分别立法」是两回事。
民法中的子女,有自然血缘(婚生)与法律拟制血缘(收养)两种,
这两者最大的差异就在於子女与父母间有无自然血缘存在,差异应该不能说不大吧?
在民法的用语中,因为收养关系而来的子女,称为「养子女」,有所谓的「养父母」
与「本生父母」的区分,而婚生子女没有这样的区别,这就是基於事实上差异所为的
必要区别,而两者还是能够并存於民法亲属编里,并且两者权利义务相同,没有某个
权利谁先後或谁有谁无之分。
但我们不能就说没有自然血缘的「养子女」与具有自然血缘的「婚生子女」二者完全
没有任何不同吧?这样您有了解我的意思了吗?
权利义务上的平等,并不意谓二者之间原先没有差异;这里所谓的「差异」,并不是
价值判断上的高低优劣,而是客观上的描述。
同时也在这里正面回答您的问题:
我对於公投第12案的态度是「不同意」。
3F:→ romacapri: 我个人完全尊重支持若LGBT泛多元性别者支持另立专法 11/19 18:22
4F:→ romacapri: (我相信有人急着先求有,也算与护家盟的共识); 11/19 18:22
5F:→ romacapri: 我的对话对象是,若不同意采取另立专法者,对平台版 11/19 18:22
6F:→ romacapri: 草案应同样抱持疑虑 11/19 18:23
※ 编辑: MeowFrancois (36.230.157.110), 11/19/2018 19:22:15
7F:推 death840922: 要说到主张现有民法不排除同性婚的学者,敝校陈惠馨 11/20 00:42
8F:→ death840922: 老师有此见解XD 11/20 00:42
9F:推 death840922: 原po是很专业的法律人,但有些东西很难跟一般民众解 11/20 00:45
10F:→ death840922: 释呀.. 11/20 00:45
11F:→ MeowFrancois: 原来如此,是我对相关学说的掌握不够周详,谢谢您的 11/20 01:16
12F:→ MeowFrancois: 指正 11/20 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