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hite9cat (九命)
看板transgender
标题Fw: [平权] 婚姻与繁衍
时间Thu May 4 12:33:36 2017
第一项以我国变更性别规定与他国变更性别规定作为论述依据,故转贴至此。
如有谬误或是可再补充部分,欢迎告知。
(EX伊朗等允许不手术变更性别,又禁止同性婚姻的国家,
在跨性别与婚姻上是怎样的立场?我目前没找到具可信度的中文资料。QxQ )
※ [本文转录自 lesbian 看板 #1P2g7Unf ]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看板: lesbian
标题: [ 平权] 婚姻与繁衍
时间: Thu May 4 11:36:57 2017
反方与
部分被反方混淆的动摇方
(或可以说是没有明确立场的自认中立方)
有时会提到现行婚姻是为了繁衍之类的论述。
如是在过去男女不平权的年代,
女方生不出孩子,男方可以单方解消婚姻(休妻),
或另行纳妾(找他人接替女方生子义务),
那这论述或许是可以成立的。
但时代早已不同,个人不认为
婚姻繁衍论在这讲求性别平权的年代,还有足够的脉络可循。
1.我国跨性别变更性别现行程序剥夺繁衍能力,但无剥夺婚姻资格。
不论是既有婚姻(异性婚姻>同性婚姻)或变更性别後的成婚权利,
在订定变更性别之行政规定时,都只字未提无限缩或剥夺。
可同样在亚洲的地区,却有因考量婚姻与繁衍的关系,
而在变更性别程序规定中,对变更性别者进行婚姻权利的限缩,
显然彼此对於
性别变更 与 婚姻 与 繁衍 的认知脉络并不相同。
香港过去案例:
https://goo.gl/ht8RqJ
现应已有所不同
变性者以出生性别为成婚性别判定。
(澳洲 X性别者,目前似乎亦是以出生性别做为成婚性别判定。)
日本规定: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737179
变性者不得有既有婚姻关系或未成年子女。
2.不可繁衍後代非婚姻无效要件,亦未必为离婚可行要件
现行制度除非
婚後才知不可繁衍,彼此对繁衍无共识方可做「离婚可行要件」。
没有不能生就保证可以离婚 或是 婚姻无效 。
婚前就知道女方子宫不全、男方精子数不足或其他不利繁衍之事实,
都无法仅因前述原因构成离婚可行要件,
(如另外再追加因此冲突不断已无共同生活共识之类的,问题也不单纯是繁衍了。)
就算婚後才知道也不直接构成婚姻无效,只是可最为诉请离婚的理由,
明显已表现出婚姻与繁衍没有绝对关联性。
3.我国的近亲禁婚,明显已经超出优生学考量
民法第 983 条
与左列亲属,不得结婚︰
一、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二、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
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
前项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於姻亲关系消灭後,亦适用之。
第一项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
於因收养而成立之直系亲属间,在收养关系终止後,亦适用之。
刑法第 230 条
与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为性交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36 条
第二百三十条之罪,须告诉乃论。
真要在乎优生学,应是要直接禁止近亲性交才是,
我国也确实有禁止近亲性交的刑法规定,
可这明显与成婚要件有落差,
禁婚的范围比禁性交的范围更广,
禁婚规定还管到没有血缘的养亲与姻亲。
这显然不是单纯以优生学/繁衍为考量,禁止近亲成婚。
个人认为这背後应还包含
汉人儒家传统伦理对辈分关系的重视的考虑,
并非单纯仅是为了优生学(繁衍)。
声明下:我不是要拥护六亲等内近亲禁婚,
而是在表达近亲禁婚不单纯是为了繁衍(优生学),
忽视立法当时的汉人儒教传统伦理,
主张禁止近亲成婚=婚姻必然存在繁衍考量是错误的。
顺便科普下:
刑法第 230 条近亲性交没有管性别,故
同性近亲性交也可适用喔。
(
这样说来近亲性交一样无繁衍前提要件哪~)
不过第二百三十条之罪,须告诉乃论,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
是相关人事才可告诉的,所以也不是有近亲性交就该被拖去关。
(这怎麽感觉好像汉人也没有真的很介意近亲性交繁衍的问题?)
4.繁衍有无婚姻前提,法律地位上并无差异
欧美国家过去或现在有不少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义务,
不对等的规定。
其中不少国家是有伴侣法後,才开始改善非婚生子女法律保障的。
其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差别待遇,变相抵制非婚生子女的存在,
明显与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权益加强保障的做法有异。
我国法律无非婚生子女较婚生子女次等之现象,
可说繁衍有无婚姻前提并无绝对差异。
且生育补助/产假等相关政策,并不需要婚姻要件,
仅需要有怀孕/生育事实要件,
再次说明繁衍有无婚姻前提并无差异。
(有婚无婚,生男生女,都不重要,有生就好的意思。XD)
5.婚姻有无繁衍事实,法律地位上亦无差异
与已婚夫妻相关之法规
(夫妻共同申报所得规定,配偶相互扶养规定,配偶依亲归化国籍规定),
皆并无需生育要件之前提,
不论有无後代,已婚配偶的法律地位都是一样的,
这也解释了婚姻有无繁衍事实并无差异。
既然
繁衍有无婚姻前提并无差异,
婚姻有无繁衍事实亦无差异,
婚姻当事人性别变更(繁衍权利被剥夺)不影响其既有婚姻关系合法性,
性别变更(繁衍权利被剥夺)与其他无繁衍能力者成婚资格亦未被剥夺,
所谓的近亲禁婚条款也不是单纯为了繁衍,
那何来
婚姻必须有繁衍可能?
婚姻必然存在繁衍考虑?
同性无繁衍可能,故不应使用民法婚姻相关法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9.9.228.198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esbian/M.1493869022.A.C69.html
1F:推 my7752: 辛苦了 05/04 11:49
2F:推 mochasoda: 拜读完毕 (但反方通常无法理解或不愿理解 觉得疲倦阿) 05/04 12:15
如果对方是男性,你可以拿这篇文章来骂对方
物化女性,将女性视作生产工具*,性别歧视,男性沙文主义。XDDD
或是说对方 认为没有後代/无法有後代的婚姻不配称作婚姻,
是歧视顶客族,歧视子宫不全的女性,歧视非婚生子女,歧视老人拥有第二春的可能。
要让他们放弃
本来就是充斥各种歧视价值的婚姻繁衍论,
不用说他们歧视同志,
光是性别歧视,年龄歧视,价值观歧视,家庭型态歧视,就很够了。
(如果他还有那麽点不想被认为是"拥护歧视思想的人"。)
*:现行制度,纵使人工生殖也必须使用婚姻当事人女方的子宫受孕,
故主张婚姻必须与繁衍綑绑,等同将婚姻与女性的子宫綑绑,
主张已婚女性有
繁衍义务。
※ 编辑: white9cat (123.51.219.198), 05/04/2017 12:29:13
※ 编辑: white9cat (123.51.219.198), 05/04/2017 12:29:57
※ white9cat:转录至看板 gay 05/04 12:33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转录者: white9cat (123.51.219.198), 05/04/2017 12:33:36
※ 编辑: white9cat (123.51.219.198), 05/04/2017 12:37:08
3F:推 stf8797: 有生殖义务不必然意谓着视其整体为工具呀,就像纳税也可05/04 18:34
4F:→ stf8797: 以说是做为支持国家运作的一时手段,端看如何诠释。我自05/04 18:34
5F:→ stf8797: 己的经验是,通常诉诸羞耻心不会是太好的论战策略,压根05/04 18:34
6F:→ stf8797: 不在意自己是歧视者的人可多着,除非参与论战只是为了要05/04 18:34
7F:→ stf8797: 发现对方没有羞耻心,好让自己在道德高度上满足而已.....05/04 18:34
这不是一对一的论战,也不是谁说服谁的沟通,
或满足其或自身感受的单方发泄。
我的内文,单纯就只是要增进资讯的流动,
毕竟不是每个人都那麽闲知道可以查找哪些文献。
而我一人的能力,也难确保论述,没有瑕疵或荒谬的漏洞。
至於繁衍义务论,忽视生产者生产风险,
一味强调婚姻需有繁衍,本来就不是把生产者当对等地位的人,
该有的行为。
另感谢你提到我漏提的一点:繁衍本来就不是义务。
义务不会有鼓励政策,
义务不会无故未尽义务,也能无但书的享有相关权利。
将不是义务的个人期待强硬压在他人身上,
本身就是心理有病的行为。(咀嚼)
8F:→ stf8797: .05/04 18:34
9F:推 Vicky1016: 伊朗变性手术是合法的唷05/04 20:50
10F:推 Vicky1016: 伊朗政府支付部分手术费用05/04 20:52
我知道变性手术是合法的XDD
我好奇的是对於无手术变更性别者,
伊朗是否有针对其婚姻权做相关限制,
例如必须完成变性手术方可成婚之类的。
毕竟据我所知,伊朗虽然对跨性别友善,
但对同性恋,同性伴侣关系,同性性行为的排拒仍然很高,
伊朗的立场是否有忽略同性(性器)性交的争议,
允许无手术变更性别者成婚,
我目前没有完整的资料可以佐证。
※ 编辑: white9cat (114.45.48.13), 05/04/2017 22:50:02
11F:推 reset56464: 推 长知识 05/06 17:26
12F:→ Vicky1016: 伊朗情况是 把同性恋视为"灵魂装错身体" 05/06 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