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urikosp (请叫我530)
看板transgender
标题Re: [闲聊] 没什麽特别的感觉
时间Sat Jul 3 17:34:49 2010
※ 引述《dvd40 ()》之铭言:
: ※ 引述《shemale (再见了小香菇)》之铭言:
: : 最近连发了几篇文,可以低调的话,我尽可能低调。
: : 因为,我很不希望这个漏洞太早被发现、太早被补起来。
: : 看了我的签名档,我相信大家知道我做了什麽事。
: : 成功的最大关键,当然是那篇“变性後的婚姻关系”了。
: : 只是,我没有特别高兴的感觉。
: : 因为我不确定会不会有什麽後遗症。
: : 至少,我很希望和我有相同需要的姊妹们,有我这个先例可以参考。
: : 大家加油吧,这条路,真不好走~~~
: 再参见原po另文
: 文章代码(AID): #1C7ClGYO
: [讨论] 变性後的婚姻关系,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transgender/M.1276955600.A.898.html
: 文中转po法务部解释文
: 发文字号:(83)法律字第05375号
: 发文日期:民国83年3月17日
: 资料来源:法务部法规谘询意见(二)(上册)第201-202页
: 相关条文:民法第967条,第973条,第980(74.6.3)
: 其中最关键的
: 我国法律对於是否准许男女於结婚後变更出生时之性别,虽乏明文,惟揆诸婚姻之本质及
: 德国变性法之法理,似以认於婚姻关系存续中,不许变更性别为宜。至如当事人婚姻关系
: 存续中事实上已为变性者,其原有之婚姻关系应仍不受影响。
: 我觉得户政是以宽松解释模糊地带
: 举德国之法理不宜
: 然而我国对於是否准许男女於结婚後变更出生时之性别,虽乏明文
: 至於当事人状况婚姻关系存续中事实上已为变性者,其原有之婚姻关系应仍不受影响。
: 因此拿後段婚姻关系应仍不受影响
: 接前段我国对於是否准许男女於结婚後变更出生时之性别,虽乏明文
: (虽然德国不宜,台湾缺乏明文所以宜与不宜皆宜)
: 但是内政部也已经在 2008 11 发一个统一作业要点(两张GID加一张SRS证明)
: 让办理变更性别有一个规范(版上有文)
: 因此就分别撷取对原po有利的部份办理
: 大家放心
: 如果说解释错误应该是变更身份与婚姻两者其一无效
: 就等政府主动发现主动变更
我觉得这个案例是户政人员解读错误。
1.我国法律对於是否准许男女於结婚後变更出生时之性别,虽乏明文,惟揆诸婚姻
之本质及德国变性法之法理,似以认於婚姻关系存续中,不许变更性别为宜。
这里很明显婚姻关系持续中不宜变更性别。
2.至如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中事实上已为变性者,其原有之婚姻关系应仍不受影响。
问题应该出在这里「事实上已为变性者,其原有之婚姻关系应仍不受影响」,
这里的「事实」指的是手术本身,意思就是如果已经动手术但是没变更户籍资料婚姻关系
不受影响,户政人员应该是对这个「事实上已为变性」解读错误,以为是户籍上变更性别
不影响原有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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