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transgender
标 题Re: [讨论] 好巧学校正式回应的第二天
发信站KKCITY (Thu Nov 30 16:21:08 2006)
转信站ptt!Group.NCTU!grouppost!Group.NCTU!KKCITY
提供一点意见给大家做参考,
在这件事情上其实学校有很多地方都站不住脚,
首先,就由性委会召开会议这件事,性别平等教育法第六条中规定:
学校应设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其任务如下:
一、统整学校各单位相关资源,拟订性别平等教育实施计画,落实并检视
其实施成果。
二、规划或办理学生、教职员工及家长性别平等教育相关活动。
三、研发并推广性别平等教育之课程、教学及评量。
四、研拟性别平等教育实施与校园性侵害及性骚扰之防治规定,建立机制
,并协调及整合相关资源。
五、调查及处理与本法有关之案件。
六、规划及建立性别平等之安全校园空间。
七、推动社区有关性别平等之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
八、其他关於学校或社区之性别平等教育事务。
我想学校的作为应不属於教育措施,那使用的便是第五款调查处理相关案件,
但按照法理学,既然他是一个法律案件的审议,
那就应该有一个法人提出,
不论是团体法人或自然法人(个人),
如果校方提出确切的申诉人、申诉书或事件等,
这件案件就等於不成立!
第二点,就算有申诉人,
就以学校性别平等委员会来处理案件的适切性来说,
救第五款所定义的案件,在同法第二条中规定: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性别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别歧视,促进性别地位之实质平
等。
二、学校:指公私立各级学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称性侵害犯罪之行为。
四、性骚扰: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从事不受欢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
词或行为,致影响他人之人格尊严、学习、或工作之机会或表现者
。
(二) 以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作为自己或他人获得、丧失或减损其学习
或工作有关权益之条件者。
五、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之一方为学校校长
、教师、职员、工友或学生,他方为学生者。
该申诉人所提示控诉,符合上诉哪项?
如果没有的话,同样的案件也不成立。
第三,在学校处置上,学校要求要签同意书,
在该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
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经学校或主管机关调查属实後,应依相关法律或
法规规定自行或将加害人移送其他权责机关惩处。
学校、主管机关或其他权责机关为性骚扰事件之惩处时,并得命加害人为
下列一款或数款之处置:
一、经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时之性别平等教育相关课程。
三、接受心理辅导。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第一项惩处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变时,应给予其书面陈述意见之机会。
里面没有一条规定可以以同意书相关方式进行,
所以学校的处置也是不合法的。
第四,在学校调查权部分,学校是教育单位,
在性别相关法案制订时,一直有一个很大的争议,
就是学校没有调查权,
所以原PO其实是可以不用提供自己精神科医师的资料,
精神科医师也没有义务,甚至是不可以提供相关资料给校方(按医师法规定)。
第五点,引用原PO所说「最後校长又拿圣经创世纪经文出来修理我。
: 1. 创1:27 神就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像造男造女。
: 2. 创1:28 神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
: 3. 创5:2 并且造男造女。在他们被造的日子,神赐福给他们,称他们为人。」
即便依着校长的逻辑,圣经有规定照圣经,
但圣经里面也没有规定男生一定要穿裤子,女人一定要穿群子,
或是任何有关阴阳人的相关规定,
更没有提到这样的事情要经过性平会审议吧!如果没有,
就应该依照法律来进行,那现在就是明摆着这样的作法是没有法源依据的,
甚至是违法的。
在反击的部分,同样的我们也可以以性别平等教育法来申诉学校的歧视,
但不同的是,现在的歧视是由校长领头,按该法第二十八条:
学校违反本法规定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学校所属主管机关申请
调查。
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书面向行为人所属
学校申请调查。但学校之首长为加害人时,应向学校所属主管机关申请调
查。
任何人知悉前二项之事件时,得依其规定程序向学校或主管机关检举之。
因此,我们申诉的对象是各县市政府教育局。
此外,在两性工作平等法第12条中规定:
本法所称性骚扰,谓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 受雇者於执行职务时,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
词或行为,对其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环境,致侵犯或
干扰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影响其工作表现。
二 雇主对受雇者或求职者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
视之言词或行为,作为劳务契约成立、存续、变更或分发、配置、报
酬、考绩、陞迁、降调、奖惩等之交换条件。
违法第12条时,被害人可以以第26.28条要求赔偿。同样的因为被申诉人为雇主,
所以受理机关为主管机关劳工局。
补充一下,如果学校以不适任解聘,看贵校是否有教师公会,
或是可以想教育部申诉,如果上了媒体,更是教会丑闻一件,
但是当然,处在脉络中的当事者,一定会更多的煎熬,
只是提供可能性给大家参考。
--
┌◆◆ 花魁艺色馆--扫除污名 重建性 ◆┐ ◢╱ 只要你
通过身份认证 ~ ◥█
│ Sex.kkcity.com.tw │ █▉─ 免经验、五人连署即开班系板 ◥
└──《From:163.14.159.14
》──┘ ◥╲ 赶快为班上设个
秘密基地吧!
◢
--
1F:推 dvd40:版大这篇请m起来好吗?我知道版上有很多人日後都会遇到类似 12/01 13:12
2F:→ dvd40:状况 12/01 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