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hiterM (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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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发问] 关於肇事後没有报警
时间Thu Oct 12 21:49:41 2017
我母亲在前几天因为一个阿婆骑脚踏车突然冲出来,
所以刹车不及撞到对方,
对方连车倒下,并且手部有两处擦伤~
我母亲有下车询问对方并搀扶起来,
阿婆跟我妈互相问了一下彼此身分(乡下地方都会互相认识对方家人)
问完之後看了伤势阿婆觉得没有大碍,
跟我母亲说没关系不然先去上班好了~
回家後接到警察局电话,要我母亲到案说明~
双方做笔录的时候都有说到阿婆叫我母亲离开去上班的事情,
但警察开的登记联单上面有一条说明是:
有人员受伤案件,刑事伤害责任部分,被害人得於事故发生後六个月内,
主动向肇事地点辖区分局侦查队或地方法院检察署提出告诉(得附带民事诉讼)
虽然在警局做完笔录後,
我母亲跟家人有包了红包及带水果去阿婆家里探视询问是否好点~
但因为看到上述的那条说明,心中还是有疑虑,
若阿婆已经有在做笔录时说是他叫我妈妈离开去上班的,
那麽这条刑事伤害责任部分,依然会有被提出告诉的可能吗?
先在这边谢谢各位~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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