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nklaw (Hank)
看板toberich
标题Re: [闲聊] 请问被员工背叛,有什麽方法可以解(律师经验分享)
时间Thu Aug 6 12:16:24 2020
※ 引述《wannado ()》之铭言:
: 朋友开美甲店,当初徵人的时候
: 朋友介绍才会录取这个中国人
: 因为这位中国人(以下简称A)的老公是台湾人,但没有工作,还有一个孩子要带,没有台
: 湾身份证(可能是不想放弃原本身份)
: A工作期间的确也是蛮认真,我朋友薪资也没有在手软的,想说她很辛苦,非常关照她。
: 由於原本我朋友的店面只有她自己和A两人,所以客源很多都是共享,A也工作好几年了
: 不过最近A却在附近租了工作室,我朋友一发现就终止合作关系
: 但没有口出恶言
: 没想到这位A把我朋友的客人带走,并且教唆客人回来退款
: 请问这种状况有得解吗
: 感觉被欺负的有苦说不出
一般这种状况可在劳动契约中订定「离职後竞业禁止条款」来处理,但须注意竞业禁止条
款不能随便订,依法有条件限制(如下),给版上各位参考。
劳动基准法 第 9-1 条
未符合下列规定者,雇主不得与劳工为离职後竞业禁止之约定:
一、雇主有应受保护之正当营业利益。
二、劳工担任之职位或职务,能接触或使用雇主之营业秘密。
三、竞业禁止之期间、区域、职业活动之范围及就业对象,未逾合理范畴
。
四、雇主对劳工因不从事竞业行为所受损失有合理补偿。
前项第四款所定合理补偿,不包括劳工於工作期间所受领之给付。
违反第一项各款规定之一者,其约定无效。
离职後竞业禁止之期间,最长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缩短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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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IGBBB: 专业推 一堆竞业都没做到第四项,签来吓唬人的 08/06 12:18
2F:推 grotwpig645: 专业的来了,可是对象是外国人有用吗? 08/06 12:19
3F:→ ganbaday: 竞业条款就是要继续付钱,小店通常不肯,所以没用 08/06 12:35
4F:推 wannado: 非常感谢!!会请朋友好好参考 08/06 13:15
5F:推 ariadne: 第四条看清楚 没持续付钱没效 付多少钱要协商 所以就此 08/06 19:44
6F:→ ariadne: 个案来说 一点屁用都没有 XD 08/06 19:44
7F:推 abel0201: 我亲戚美容业 这种竞业条款欠了也是防君子而已 吓唬人作 08/07 01:11
8F:→ abel0201: 用 08/07 01:11
9F:推 ganbaday: 只有科技业大厂会真的有用,因为敢付钱 08/07 21:45
10F:→ ganbaday: 主管离职都是转业别的跑道,然後大厂薪水继续付两年 08/07 21:46
11F:→ ganbaday: 一个员工离职两年,年薪两百万继续付两年,小公司不可能 08/07 21:46
12F:推 TOCIBS: 太理想化 餐饮美甲完全没这种东西 也不可能引用进去 因为 08/09 04:38
13F:→ TOCIBS: 人力流动一直都在 你开这种条件 人家大不了就不做而已 做 08/09 04:38
14F:→ TOCIBS: 别家也没差 而且你开这种条件要请人 是要给人家多少薪水 08/09 04:38
15F:→ TOCIBS: 这也关乎营运成本 到时候就是搞死自己 08/09 0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