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ggy1985 (火锅人)
看板toberich
标题Re: [问题] 网游工作室成立公司的税务问题
时间Sat Jul 11 21:46:0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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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交易课徵营业税Q&A
网路交易课徵营业税Q&A
一、财政部为何要发布「网路交易课徵营业税及所得税规范」,对从事网路交易者课徵税捐?
答:「网路交易」(即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的销售(交易)型态,也可以说是一种在实体通路外新增的销售通路,或许有它不同的附加价值,但是目前经济合作暨开发组织(OECD)、欧盟及美国等对於此种交易行为,都是采取维持与实体通路相同课税规定之原则,我国的「网路交易课徵营业税及所得税规范」亦依循本项原则所订定。所以,对於网路交易行为课徵税负除了是基於维护租税公平考量外,也是未来不可避免的趋势。
二、何种网路交易行为需要课徵营业税?
答:依据现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同法第6条第1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之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之事业为营业人。因此,网路卖家如以营利为目的、采进、销货方式经营,透过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者,基於租税公平考量,稽徵机关应依法对其课徵营业税。
三、财政部发布之「网路交易课徵营业税及所得税规范」对从事网路拍卖业者课徵营业税是否公平?
答:财政部於94年5月5日发布「网路交易课徵营业税及所得税规范」的内容都是建构在现行租税法律规范架构下,主要是为了维持营业人透过实体通路销售行为与透过网路销售行为间的租税衡平,并未有创设或增加任何人民租税负担的情形。就营业税而言,如甲营业人开设实体商店销售A商品,均已依法报缴税捐,而乙营业人透过网路销售相同商品即可不必课税,则势必造成对甲营业人的不公平现象。所以,财政部主要就是为了维护租税公平性及中立性才发布该项规范。
四、个人透过拍卖网站出售自己使用过後的二手商品,或买来尚未使用就因为不适用而透过拍卖网站出售,或他人赠送的物品,自己认为不实用透过拍卖网站出售,是否也需要课税?
答:基於租税公平性考量,财政部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采进、销货方式经营,透过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者,必须依法课税。所以,如果网路卖家是透过拍卖网站出售自己使用过後的二手商品,或买来尚未使用就因为不适用而透过拍卖网站出售,或他人赠送的物品,自己认为不实用透过拍卖网站出售,均不属於上面所述必须课税的范围。
五、如果网路卖家是专门经由其他管道收购二手商品,再透过网路销售,赚取利润,也要课徵营业税吗?
答:财政部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采进、销货方式经营,透过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者,必须依法课徵营业税,所以如果网路卖家所销售的二手商品,是透过各种管道收购而来,利用赚取差价作为利润者,就符合上面的课税构成要件,也就是说这种行为必须课税。
六、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采进、销货方式经营,透过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的网路卖家,是否都应该要办理税籍登记?
答:符合「以营利为目的、采进、销货方式经营,透过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要件的网路卖家,并非一定要办理税籍登记。因为依据财政部的规定,为了维持租税公平性,网路卖家的课税标准必须比照实体商店(小规模营业人),依据现行一般营业人课税标准,每月销售额如果未达新台币(下同)8万元者(销售劳务者为4万元),是不须课徵营业税的,而网路卖家的销售额是透过网路交易而来,交易资料明确,所以,如果网路卖家每个月在网站销售额未达到8万元者(销售劳务者为4万元),暂时可以免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但是一旦当月的销售额超过8万元(销售劳务者갊뀴万元),就必须立即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税款,以免因被检举或被查获而必须被处罚。
七、网路交易课徵营业税及所得税规范」所说的「税籍登记」是不是就是「营利事业登记」?
答:依据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营业人的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该在开始营业前,分别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税籍登记。所以,「网路交易课徵营业税及所得税规范」所称营业登记,是指国税局主管的「税籍登记」,并不是若干民众所反映的「营利事业登记」。因此,如果网路卖家透过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而且符合应课徵营业税标准者,请立即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以便办理税捐报缴事宜。
八、如果从事网路销售且已符合应办理税籍登记标准者,在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时,应该要检附及填写那些资料?
答:
1.茏蘀畾a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采进、销货方式经营,透过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而且每月销售额已达到8万元(销售货物)或4万元(销售劳务)者,应检附该网路卖家的国民身分证及印章,由纳税义务人(网路卖家)自行选择向住(居)所或户籍所在地的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服务处办理。
2.麮z时,请填写「营业人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
3.蝺~人名称栏,请填写该网路卖家的个人姓名或商号名称(许多网路卖家在网路上已设有商号名称者,可自行选择填写商号名称,但填写商号名称者必须检附营利事业印章,也就是所谓的「大章」)。
4.|籍登记地址栏,请填写上面网路卖家所选择的住(居)所或户籍地(无须检附房屋税税单或租赁契约影本等)。此部分资料国税局是为了送达税单使用,所以务必填写正确资料,避免届时因为税单未缴纳,造成欠税问题。另外,可免填列「税籍登记地址房屋税籍编号」栏资料,因为国税局并不会因为网路卖家将其户籍地或住(居)所登记在「税籍登记地址栏」,就认定该址有营业行为。
5.蝺~项目栏,依据实际经营项目可选择采「列载登记」或「列载及概括方式登记」填列外,请加填「网路购物」或「网际网路拍卖」,并注明交易网站网址及会员编号,但是务必不要填列个人密码,因为此部分资料涉及个人隐私而且与课税无关,所以网路卖家不必要将个人网路密码告诉国税局人员。
九、国税局对於从事网路销售的营业人,是如何核定销售额及税额?
答:
1.茏蘀畾a的销售额是透过网路交易而来,交易资料明确,不必要再由国税局查定,因此,从事网路销售的营业人必须提供网路交易明细资料,供国税局核定该卖家的销售额。但是,原则上不必提供存摺资料,但是当徵纳双方对於销售额的认定有争议时,必要时,国税局为了查证需要,可能会要求网路卖家提供。
2.靬騕|额部分,稽徵机关目前是依据营业税法规定对网路交易具营利性质的销售行为课税,所以与实体商店维持相同课税标准。现行销售货物的实体商店课税标准如下:
(1)C月销售额在8万元(起徵点)以下者,无须课徵营业税。
(2)C月销售额超过8万元但未达20万元者,按销售额依税率1%,由国税局按季(每年1、4、7、10月的月底前发单)开徵。
(3)C月销售额超过20万元者,因为每年销售额已超过240万元以上,具有相当经营规模,国税局将核定其使用统一发票,税率为5%,但相关进项税额可提出扣抵,且此类营业人必须每2个月向国税局申报一次销售额并自行缴纳营业税额。
十、如果买家弃标或结标後买方讨价还价以致降价出售,如何处理这部分销售额?
答:如果在网路上拍卖的商品结标後买方弃标,或者因为买方讨价还价而降价出售时,网路卖家必须对此部分资料举证,例如网页上的评价资料、拍卖网站出具证明或汇款资料等均可,基於核实课税原则,只要营业人能提出证明,国税局会扣除此部分销售额。
十一、如果网路卖家当期销售额与上期不同时,可否要求调整?
答:网路交易具有具体交易资料,国税局应该要依据具体交易资料课税,因此,如果网路卖家的销售额与上期不同时,是可以要求国税局调整,但是如果在税单核发後才提出,就必须依循更正程序办理。
十二、部分网路卖家反映他们销售的货物价格远较实体商店为低,因此利润较少,政府对於网路交易营业人与实体商店维持相同课税标准,是否公平?
答:财政部仅将以营利为目的之网路交易业者纳入课税范围,主要就是考量如果此部分不课税,对於销售相同商品的实体商店会形成税负上的不公平。况且,我国营业税是对於销售货物或劳务行为课税,尚不问其销售通路为何,因此,对於实体通路业者及网路交易业者采取相同课税标准,是符合租税公平原则的。
十三、对於从事网路拍卖交易的卖家,财政部可否规定由拍卖网站业者代徵一定税率的营业税?
答:
1.抩睎蝺~税法第2条第1款规定,销售货物或劳务的营业人为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从事网路拍卖的营业人在销售货物或劳务时,是营业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由拍卖网站业者(如Yahoo!拍卖或露天拍卖等)代扣税款,因为现行营业税法并无代扣税款规定,於法不合。
2.]政部目前仅将以营利为目的之网路卖家纳入课税范围,如果规定由拍卖网站业者代扣税款,对於仅是为出售(清)自己或家人多余日常用品的网路拍卖卖家而言,因为拍卖网站无法区分其拍卖货物的目的,以致於必须被代扣税款,将造成另一种不公平现象。
十四、网路交易买受人向国外网站的网路卖家购买货物,为何海关在货物进口时要对其课徵进口货物的营业税?国外卖家是否需要被我国课税?
答:
1.痚篔蝺~税是采消费地课税原则,依据营业税法第1条规定,进口货物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同法第41条亦规定,进口货物应由海关代徵营业税,所以当网路交易买受人向国外网站的网路卖家购买货物,在该项货物进口时,将由海关依法代徵营业税。
2.靬饇磪~网站的网路卖家,依据目前消费税课税原则及我国营业税法第4条规定,因为货物起运地并不是在我国境内,所以我国并没有对该外国网路卖家课税的权力,应该由该国外网路卖家所在地的政府对该销售行为主张课税。
十五、境内买家在境外购物网站消费购物,是否需要课徵营业税?如果需要课徵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何人?另外因为境外购物网站的兴起,衍生「代购代付」平台业者替境内买家代买商品并代付货款,该代购代付业者是否也需课徵营业税?
答:
1.狺熄R家向境外购物网站购物,货物以空运快递或进口邮包等方式运送至境内,就属於进口货物的范畴,基於加速通关及简化行政作业,现行税法规定允许关税完税价格在2,000元以下者,免徵营业税。但是如果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超过2千元,就必须课徵营业税。
2.p果境外购物网站的网路卖家在中华民国境内没有固定营业场所,该卖家透过网路销售货物给境内买家,属於进口货物,依税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持有人(境内买家)就是营业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应纳营业税由海关代徵。
3.]应境外高人气购物网站兴起而衍生的「代购代付」平台业者,主要是接受境内买家委托,向境外购物网站购买并进口货物,该代购代付平台业者提供代购商品及代付货款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必须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十六、网路购物盛行,店家在团购网站以极优惠的价格,限量推出特定商品或服务,吸引消费者下单购买,是否需要课徵营业税?
答:
1.禷O者为获取优惠的价格折扣,常透过团购网揪团购买商品,并以团购网交易平台业者提供的团购凭证向店家预约取货或订位,因此,店家是透过团购网平台销售货物或劳务,属营业行为,依法必须办理税籍登记及课徵营业税。
2.p果该店家的销售行为全部在网路上完成,每月销售货物的销售额未达8万元(销售劳务为4万元),可以暂时免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免徵营业税,但应该记得要就经营网路交易的年度营利所得,并计个人年度综合所得总额,办理结算申报。一旦当月销售额超过前揭标准,应立即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
3.p果该店家是部分网路销售,部分於实体店面销售,则应该依据一般营业人办理税籍登记规定,在开始营业前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及课徵营业税。
十七、网路新兴商业模式,帮买家找商品,帮卖家找买家,以第三方角色连结消费者与卖家的导购网站,该导购网站业者是否需课徵营业税?
答:购物网站的规模愈大,商品愈多,消费者不易找到自己想要的商品,新兴行业「导购网站」即因应而生。导购网站本身并不提供商品贩售,而是将有意购买的消费者引导至卖方网站,并提供比价机制,目的就是要促成交易,如有成交,导购网站业者再向卖家收取手续费(服务费)。该导购网站业者媒介买家与卖家间的交易行为,并收取代价,是属於营业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及课徵营业税。
十八、境内买家向境外网站购买电子劳务,是否需要课徵营业税?如果需要课徵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何人?
答:境外网站在中华民国境内没有固定营业场所,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买家,课徵营业税情形,依境内买家为营业人或自然人而有不同,分述如下:
一、境内买家为营业人:
(一)属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於给付报酬的次期开始15日内,自行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www.etax.nat.gov.tw)线上列印购买国外劳务营业税缴款书(408缴款书)或向国税局索取前揭营业税缴款书,自行缴纳营业税款。
(二)属营业税法第4章第1节规定计算税额之营业人依营业税法第36条规定,购买之电子劳务如专供经营应税货物或劳务使用,免予缴纳营业税;但如该营业人为兼营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规定免税货物或劳务者A则应於申报该期之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403)时,自行填入购买国外劳务栏项,依比例计算报缴营业税,不必另外以408缴款书缴纳。
二、境内买家为境内自然人:
抸蝺~税法第2条之1及第6条规定,该境外网站业者虽於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但仍为我国营业税法规定之营业人及营业税之纳税义务人,如其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自然人之年销售额逾新台币48万元者,应於我国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境内自然人免予缴纳。
更新日期:10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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