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perpai (超级白)
看板i-enterprise
标题Re: [请益] 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创意?
时间Thu Feb 4 00:12:45 2010
智慧财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IPR),
系指人类精神活动之成果而能产生财产上之价值
者,并由法律所创设之一种权利。因此,智慧财产权必须兼具「人类
精神活动之成果」,以及能「产生财产上价值」之特性。就「人类精
神活动之成果」之特性而言,如果仅是体力劳累,而无精神智慧之投
注,例如仅作资料之辛苦蒐集,而无创意之分类、检索,并不足以构
成「人类精神活动之成果」。又此一「人类精神活动之成果」如不能
「产生财产上价值」,亦无以法律保护之必要,必须具有「财产上的
价值」,才有如一般财产加以保护之必要。而1967年国际间所建立的
「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公约」(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即以单一之公约统一规范相关
智慧财产权之保护。随着人类文化及科技之进步,上述之定义有些过
於抽象。因此需要更精确的文字来加以规范。在1933年「关税暨贸易
总协定」(General Agree of Tariffs and Trade, GATT)於完成乌拉
圭回合谈判,并於1994年签署了包括「与贸易有关之智慧财产权协定
」(简称TRIPS)等协定。依据该协定第二篇,被列入为智慧财产权的标
的有: 1、着作权及相关权利 2、商标 3、产地标示 4、工业设计 5、
专利 6、积体电路之电路布局 7、未经公开资讯之保护 8、契约授权
时有关反竞争行为之控制。(中科院智权通报49期)
以上引自
http://www.rdjh.tnc.edu.tw/ips/profile.html
所以「创意」连智慧财产都不是,没有法律保护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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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4.11.67.57
1F:推 bobju:这样更突显出保护创意的必要,因为法律都不保护了,只好靠自己 02/04 09:00
2F:→ bobju:想洞想隙来保护. XD 02/04 09:01
3F:→ superpai:所谓自己保护就是不讲出来而已 没啥好讨论的了 02/04 10:07
4F:→ superpai:另外即使是着作权的保护 是牺牲人类文明进步的速度 02/04 10:10
5F:→ superpai:成就个人财产 02/04 10:10
6F:→ superpai:所以对连智慧财产都不是都想保护的想法 我是反对的态度 02/04 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