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YHUANG (恭喜刘允正考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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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创业相关法规(文章转贴)
时间Wed Nov 9 02:07:34 2005
新创事业必知的法律常规?
案例主题:
在整个创业过程中,培养对财务流程及税务规划的了解,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生活在
法治的环境之中,即使不当经营者,对於法律也必须略知一二,更何况作为一位经营者,
所需负的法律责任也更巨大。中小企业必知的法律这个题目很大,无法在短时间内作详细
的说明,我就过去在实务上的经验,对於可能在日常发生但少有人特别留意的部分作讲解
,希望大家以前人的经验作为借镜,使自己不会犯相同的错误。
说明分析:
创业的组织型态区分为:独资、合夥、或公司组织。
独资,就是自己做主人,所有盈亏自负,不用和其他人分享利益,好处是所有权及经营权
都在你手上,不担心别人分享成果,当然也有缺点,否则大家都独资。
合夥是两个人以上,比方招三五好友一起出资经营共同事业为合夥契约,刚开始大家都是
满腹理想,但谈到钱伤感情,两个不同的经营主体因钱产生纠纷,在合夥中途退股也很常
见。独资及合夥之共同特色在於:当独资或合夥事业产生负债,个人的财产须负连带责任
,这对大家是否采取独资或合夥有决定性的影响。最高法院有许多判例见解均认为:
合夥人於合夥事业不能清偿其债务时,就各合夥人之私产作清偿。自己名下有许多资产的
人,就必须考量自己的财产是否会因合夥事业做大亏损时而赔进去。
公司组织,系指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公司组织规定所设立之社团法人,依公司法的规定有
以下四种类型:最常见的是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另外还有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
後两项在我国不常见。我国一百多万家的中小企业里,有限公司占百分之五十,股份有限
公司占百分之十。两者差异在所负的责任不同,有限公司系就所认股份或出资部份负有限
责任,将来公司的亏损是否会连带到股东的身上?答案是一半一半,若是纯股东就不需担心
,但若是连带保证人、在支票上有作背书、或是共同发票人,个人的资产就会被追溯。从
资本额来看,股份有限公司至少要一百万元,不同类别中,主管机关有不同的资本额限制
须从其规定。有限公司则为五十万元,不仅门槛低将来又有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能,进
可攻退可守,所以多数人采用之。另外,股份有限公司若营收获利做得好,将来可以公开
上市募集资金,这一点有限公司就不能。所以重点在於各位创业时,需衡量情况选择最适
合自己的组织型态。
接下来是:法律地雷无所不在,以下举法律案例,藉以说明经营企业时会有法律上的风险
,尤其是在接任负责人的时,要注意的有:
(1) 公司组织未经登记,但对外已以公司名义开始经营业务,此时依公司法第十九条,未
经设立登记,不得以公司名义经营业务或为其他法律行为,违反前项规定者,行为人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并自负民事责任。
(2) 最低资本额的限制是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公司法第九条对此有相当严格的规定:公司
应收之股款,股东并未实际缴纳,而依申请文件表明收足,或股东虽於缴纳而於登记後将
股款发还给股东,或任由股东收回者,公司负责人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易科新
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
未经他人之同意,擅自以他人名义作为公司之发起人或股东。举判决说明:被告於89年十
月与友筹资开公司,其明知原告(被告之妻)未同意作股东,却利用其妻出国期间对外佯
称她已答应,并将寄放於被告之身分证、印章,用以伪造设立登记之私文书。需了解的是
,纵使将身分证及印章交由代为保管,对於类似於用以设立公司作为股东之范围,仍须经
当事人特别授权。另外虽然夫妻之间在民法上在一般日常生活中互为代理人,但法院认为
此个案已超出所谓的日常生活互为代理部分。我们要特别注意的结论是:设立公司找股东
时,必须徵求每个人之同意,对方必须确实了解知道是要出任公司的股东。
(4) 制作不实的扣缴凭单以诈术来逃漏税捐,这是国家必须要追溯的。税捐法规定:行使
从事业务之人,明知为不实之事项,以登载於业务上作成之文书,足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
,处以有期徒刑三个月、易科罚金300元。若为不实的扣缴凭单以诈术来逃漏税捐还可能会
触犯商业会计法、刑法216、215犯伪造业务上制作文书罪。税稽法47条规定基於刑事政策
考量,将纳税义务人纳税的责任转由公司的负责人代为受罚。
(5) 未依劳基法规定,资遣劳工,应依法受处罚。劳基法第78条特别规定了与税稽法不同
为,前者是负责人代罚而已,後者是两罚的规定,因为法人无法服刑,所以公司跟负责人
都要被罚。劳基法81条说到法人的代表人执行业务违反本法规定,除依本章规定处罚行为
人外,对法人亦处罚金罚锾。
(6) 非经他人授权,擅自在公司内部使用它人电脑软体。这会触犯着作权法91条第一项罪
名,擅自以重制方法侵犯他人着作权,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20
万元以上罚金。所以在这就不能易科罚金。国内就有美国商业软体联盟取缔侵权着称,主
要打击专业盗拷、电脑硬体销售者应消费者要求为消费者灌软体、企业内部非法使用盗拷
软体。像这种情形发生了,通常都会采私下和解、加上公开道歉、切结书等方式。
攘外必先安内,创业要有好的员工,谈到劳基法外与劳动条件相关者,大概分三类,一个
是由公司衍生出的智慧财产权、营业秘密、竞业禁止的部分,尤其是高科技公司容易有此
纠纷。而契约内容大概有:
1.对於受雇人的创作需要了解,一方面可能会用到,一方面若有侵害别人的部份要回避。
2.在任职期间内研发成果的归属需要约定好,不能兼差、要保守营业秘密等。
竞业禁止的约款部份,在约定事项需要明订列举出来,譬如财务报表、电子档案的设定权
限等。但一般来说是针对在职期间的保密、竞业禁止的规定,若是针对离职後的保密义务
,劳基法规定离职後一年内仍有保密义务。行政院劳委会有一个函释,认为竞业禁止约款
是一种违反宪法上受雇者工作权的约定,应为无效,但是国家认为此种约款现行法令并没
有禁止,且民法247条之一契约条款之约定显失公平为无效,法院就此约款是否有效的争议
作出的判决中,劳委会归纳出几点如下。
1.企业或雇主需要有依竞业禁止保护的利益存在。
2.劳工在原雇主的企业有一定的地位。
3.对於劳工就业的对象、期间、区域或职业活动范围要有合理的范畴。
4.要有补偿员工因为竞业禁止损失的措施(非必要具备)这个部分在新竹科学园区有部分
公司有做这样的规定。
5.劳工的竞业行为是否有显着背信或违反诚信原则的事实,由这几点来做通盘的观察,
目前最高法院倾向是有效的,所以大家要留意。
中小企业所要熟悉的法律非三言两语可以谈尽,还有其他未述部分,还需大家多接触相关法令,并请教法务人员,以免触法而损及自己的权益。
(本文章同时刊登於女性创业飞雁育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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