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cm (=10mm)
看板third-person
标题[连署] 通奸除罪化
时间Sun Nov 28 03:20:25 2010
这是妇女团体发起的,看一下她们的理由,我觉得蛮好的,大家可以去他们的网站逛逛
http://www.awakening.org.tw/chhtml/sign.asp?id=31
《刑法》第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这个看似男女平等、毫无差别对待的法条,其原初的立法目的其实是为了惩戒性出轨
女人,民国24年修法後,才被部分妇女团体视为防堵男人外遇、维护已婚女人权益的守护
神。
但我们发现通奸罪根本无法达成其立法目的,存留社会甚至弊端丛生,因此我们强力主张
应该废除刑法239条,让婚姻中的情感纠纷回归民法来解决。理由如下:
一、「抓奸」无法达到「维护婚姻家庭」的立法目的
从立法的目的来看,传统婚姻强调传宗接代,女人的性一旦出轨,就是坏了父系家庭的血
脉,因此女人通奸万万不被容许,得靠着严惩来吓阻;但时至今日,婚姻强调的是双方平
等地分享情感,当一方已经无意维系,另外一方也难以强求。婚姻毕竟不是社会福利,不
能保证缔结後就长保安稳,即使是欢乐喜剧《王牌天神》都特意强调,即便是无所不能的
上帝也无法干涉人的自由意志,若想要挽回一段感情,只能靠「赢得」,无法强取。更何
况,在通奸罪的追诉过程,双方情感往往因为法庭上的相互攻讦而更加支离破碎,抓奸的
结果往往只有毁坏婚姻,很难达到维系婚姻的效果。
二、「抓奸」图利徵信社、增加人民非法蒐证的风险
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来看,目前很多法官倾向严格采证,即便抓到两人赤身裸体躺在床上,
只要还没有「办事」,采不到精液,就难以构成通奸罪。这让很多奋力抓奸的大老婆,在
徵信社散尽钱财,也不见得能够取得有力的证据,甚至因为非法蒐证,反被对方提告刑期
更重的妨害秘密罪。因此我们认为,通奸罪存在的结果只是片面图利徵信社,说得更严重
一些,国家法令还诱使人民陷入非法取证的风险。
三、通奸罪造成更多社会问题
过去在讨论通奸罪时,辩论轴心似乎总围绕在「大老婆」与「狐狸精」的刻板想像里,但
事实上,通奸罪所牵动的故事非常多重,深受其害者不计其数。
多年前有位师大女学生被男教授性侵害,为了避免更多的女学生受害,她勇敢地出面向校
方揭发教授的恶行,不料这位女学生却因此反遭师母提告通奸罪,在这场荒谬的通奸罪刑
事诉讼里,由於当时司法人员对於利用权势性侵的认知不足,以及性侵害在事实举证上所
遭遇的种种技术性困难,结果女学生最後竟然被判通奸罪有罪,此对女学生之伤害与不公
平,实不难想像。也有婚外情的第三者被情人暴力对待,却因害怕被告通奸罪一再隐忍,
直到被打到遍体鳞伤才求助。婚外性到底有没有错,不同处境应给予不同评价,如果只是
刑法的一刀切入,让不同处境的所有人一起陷落、痛苦,通奸罪不但无助於提升婚姻与爱
情的品质,反而制造更多问题。
四、建构平等亲密关系,从废除通奸罪开始
台湾社会依旧鼓励男人从事性探索,却往往片面要求女人守住贞操,相关研究发现,相较
於出轨的男性,涉入婚外性的女人往往被施以更为严苛的责罚。为了两性平权,以及建构
成年人的平等亲密关系,我们认为废除通奸罪是重大的一步!废除通奸罪後,婚姻的双方
也被迫以更自省的方式面对两人的情感,如果真的发生婚外情,也逼使当事人以更务实角
度面对婚姻存续的必要性,以及婚姻结束後的财产分配与子女抚养问题。平等亲密的婚姻
,得靠着双方持续相互取悦,而不是用一张纸、一条刑法,就能框住对方的情感与身体。
婚外性不是犯罪,成年人的情感纠纷应由成年人和平理性的解决,国家警察不该被当成抓
奸打手!请连署支持我们的主张:废除刑法第239条通奸罪,让婚姻回归民法!
**我想了解更多:
http://www.awakening.org.tw/chhtml/topics_list.asp?atype=I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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