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nno25 (秋)
看板teaching
标题[情报] 关於补习班签约问题
时间Wed Aug 17 23:43:29 2005
※ [本文转录自 Teacher 看板]
作者: inno25 (秋) 看板: Teacher
标题: [情报] 关於补习班签约问题
时间: Tue Aug 16 20:58:55 2005
短期契约届满,当心你的权益 撰文 王乃民 取自 Career杂志八月份p.50~51
定期劳动契约,如何才合法?
劳动契约虽可分为定期契约及不定期契约,雇主原则上应予劳工签订
[不定期契约],亦即,契约上并没有预定到期日之契约,劳工一经雇用,除有
法定终止契约之事由或自请离职之外,可以做到退休年纪。
为了避免雇主藉定期契约规避劳基法的规定,
劳基法第9条也特别就签
订定期合约之情形加以限制,仅有[临时性].[季节性].[短期性]及[特定性]
工作,始可签订定期契约,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工作,内容如下:
1.临时性工作:系指无法预期之非继续性工作,其工作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
ex:百货公司因举办特价活动,而雇请劳工发送广告传单
2.短期性工作:系指可预期於6个月内完成之非继续性工作
ex:公职人员选举期间,候选人聘雇司机驾驶宣传车进行宣传
3.季节性工作:系指受季节性原料.材料来源或市场销售影响之非继续性工作,
其工作期间在9个月以内者 ex:生产番茄酱之公司,为因应蕃茄生产之季节性
於每年之12月至3月间聘请额外人力,收购蕃茄加工处理
4特定性工作:系指可在特定期间完成之非继续性工作。工作期间超过1年者,
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备。ex:承揽水坝.公路建设或专案研究计画之助理人员等
所谓继续性工作,是相对於[非继续性工作]而来。实务上,视职务(工作
)说明书等相关文件载明之职务,或企业内就同一工作,是否有不定期契约工及
定期契约工,同时从事该相同工作。如果有,视为[有继续性]之工作。
如不符合签订定期合约之规定,属於继续性工作,而雇主却仍与劳工签订定期契约
雇主本身须面临罚则。而且,这项契约依法仍为不定期契约,雇主不得主张
契约到期失效。
可以参阅
http://www.career.com.tw/
我想应该会有一些收获^0^(打得好辛苦阿 居然没有电子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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