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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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公司无偿借款给股东 要税
时间Tue Sep 1 09:28:11 2026
公司无偿借款给股东 要税
2026-09-01 01:15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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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若将资金无偿借给股东、其他公司或任何人使用,未收取利
息或约定收取利息偏低,即使实际上没有收到利息,仍应依规定设算利息收入,并计入营
利事业所得课税。
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之独立法人,将公司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原则上
应取得合理报酬。因此,税务上的利息收入并非完全以公司实际收到的利息作为认定标准
。
依《所得税法》规定,公司将资金借给股东或任何他人,若没有收取利息,或约定利息偏
低,除属於预支职工薪资的情况外,都应依规定计算利息收入课税。
至於应设算多少利息,国税局指出,应按照资金贷与期间所属年度1月1日的台湾银行基准
利率计算。也就是说,公司即使基於关系企业、股东或其他因素,决定无息提供资金使用
,在办理营所税结算申报时,仍不能直接将相关利息收入以零元申报。
若公司不是完全无息借款,而是有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也不代表一定没问题。依规定,如
果公司约定收取利息偏低,同样可能需要依相关规定调整利息收入。因此,企业出借资金
时,除确认实际资金往来情形,也应注意相关税务规定。
举例来说,甲公司2023年资产负债表中列有其他应收款5,000万元,经查发现,这笔款项
是甲公司在2023年1月1日借给乙公司的资金,但甲公司并未向乙公司收取任何利息。
由於甲公司将5,000万元资金无息借给乙公司,国税局依规定按照2023年1月1日台湾银行
基准利率年息2.867%,设算甲公司2023年度应有利息收入143万余元。虽然甲公司实际并
未收到这笔143万余元利息,税务上仍须计入公司的利息收入,最终遭补徵税额28万余元
。
国税局提醒,公司如果有将资金借给股东、关系企业或其他人使用,办理营所税结算申报
前应检视利息收取情形,若完全没有收取利息,或实际约定的利息偏低,应依所得税法相
关规定调增利息收入,以免日後遭国税局查核调整并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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