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看板tax
标题[新闻] 《「我是有钱人」迷思808》想节赠与税之
时间Thu Aug 20 12:54:23 2026
《「我是有钱人」迷思808》想节赠与税之前,请先过「人性」这一关!
2026-08-20 05:00 联合新闻网/李雪雯
https://pse.is/9haahg
节税示意图/AI生成
赠与不动产成负面教材
上周,一则「陈幸妤毁灭式爆料前夫」的新闻,成为民众茶余饭後的八卦材料。但其中的
赠与不动产新闻,反而成为许多「一心只想节税,却完全不考虑可能後果」民众的「最佳
负面教材」。
尽管信义房屋不动产企研室专案经理曾敬德曾表示:「配偶间赠与不动产,除实质把不动
产过户给对方的情形,最常见的就是屋主已用过土增税一生一次优惠。当有出售不动产的
需求,面临到20%以上的税率时,算一算若过户到配偶名下再出售,利用配偶一生一次的
土增税10%税率,比较划算时就会产生类似的移转再出售的节税行为」。
但是,根据财政部台南市政府财政税务局所发布的讯息指出:「配偶相互赠与房地,土地
可依规定申请暂时不课徵土地增值税,但房屋并无免徵契税之规定,仍应申报缴纳契税」
。且但未来配偶移转给第三人欲适用优惠税率时,仍须符合届时的自用住宅使用条件。
这是因为生前赠与,既可以不受《民法》中,有关遗产分配的「特留分」的限制;且在提
早赠与之下,还能够「减少计入遗产中的金额」、避免日後课更高的税,又可享有「每人
每年赠与244万元」的免税空间。
提早赠与资产有什麽缺点?
然而,提早赠与最大的缺点便在於:丧失对原财产的所有权,且死亡前2年的赠与,还是
会被列入遗产中课税(补充说明:被继承人生前对特定继承人的结婚、分居或营业赠与,
原则上可能依《民法》第1173条归扣;死亡前2年对配偶、法定继承人及其配偶的赠与,
则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并入遗产总额课税;而遗嘱遗赠侵害特留分时,特留分权利人
得就不足额向遗赠财产行使扣减权)。
特别是当父母「大小眼」地,提早赠与资产给某一位子女时,没拿到这份赠与财产的子女
,可能会心里不高兴,也许赠与的父母,有一段长时间「耳根不得清净」也说不定。所以
,当父母决定要将一份特别或大笔的财产,交给众多子女中的一位时,恐怕也得特别考量
此一做法,是否会让其他子女觉得不公平?
甚至,其他的继承人(子女),可能会在父母过世之後,以「父母是『无偿赠与』的方式
,『借名登记』给某一位子女」的理由,要求这位子女(借名人),应该返这些不动产(
借名财产),由全体继承人共同继承及分割(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
。
但同样的,过往社会上更常见「父母在赠与所有资产後,却遭到子女弃养,或是将父母赶
出原住处」的讯息跃上媒体版面。且更重要的是,一般赠与财产的价值,是以「赠与时的
时价」为准。
所以,特别是价格波动剧烈的标的,像是有价证券的赠与,纳税义务人(依《遗产赠与税
法》来说,赠与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赠与者」)就常会发生「赠与时价格高,但真正要缴
税时,价格却大跌」的窘境。
https://pse.is/9haamn
资料来源: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
l/gift-tax/calculation/xQVkYxN
(以上缩网址:
https://pse.is/9haaqd)
赠与之前先想好与受赠人的关系
正由以上种种血淋淋的「负面教材」历历在目,笔者更想提醒一心只想节税的民众,在实
际「动手」前,一定要思考清楚「与受赠人间情感连结深浅」此一重点。
假设赠与的人,实在不确定与受赠者间的情感连结深浅,笔者真的建议可以采取以下几种
较为保障自己的方法:
方法一、成立他益信托:简单来说,「信托」就是拥有财产的人(委托人),将自己的财
产(例如现金、各种有价证券,甚至是不动产,交付给受托人(以商业信托为例,目前只
限银行及券商),由受托人依照当初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立的信托契约内容(依委托人
的意思),进行财产的管理、分配及处理。
简单来说,成立他益信托以取代赠与的最大优势,就在於它能够「自由指定信托受益人,
对财产拥有高度控制权」。这是因为透过信托,拥有财产的委托人,不但可以指定信托的
受益人(接受财产或获得信托利益的人),还可以对信托财产的使用,保有高度的指挥及
控制权。
根据财税专家的说法,虽然他益信托类似赠与行为,也就是「同样是将财产,以契约的方
式移转给他人」,但在实际的法律效果上,他益信托与赠与间,仍有相当大的区别。
他益信托在信托契约成立时,信托财产是先移转给受托人管理。依照《信托法》第17条的
规定,他益信托的受益人在信托成立时,就享有信托利益。但是,委托人还是可以在信托
契约中约定:受益人什麽时间,或什麽条件才能取得信托利益?而这,就与赠与行为的「
直接将财产移转给受赠人」大不相同。甚至,信托委托人还可拥有「保留变更受益人」的
权利。
也就是说,他益信托委托人(赠与人)对於财产的控制权,会比单纯赠与,要来得更大且
具有弹性。因为在信托架构下,拥有资产的人大可放心地将资产,先移转给受托人管理,
并指定受益人。假设受益人符合委托人所设定的条件,才可以享受信托利益;如果不符合
当初信托契约所订的条件,受益人就拿不到信托利益,委托人还可以将信托利益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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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熟悉税务的国际认证高级理财规划顾问(CFP)的骆润生,就以不动产为信托财产的「
他益信托」为例指出,委托人於信托成立时将房地移转登记予受托人管理,原则上不课徵
土地增值税及契税;日後受托人依信托本旨将房地移转予委托人以外的归属权利人时,原
则上应依规定课徵土地增值税及契税。
至於赠与税,因非委托人享有信托利益,原则上视为委托人赠与受益权,并以「订定信托
契约之日」为赠与行为发生日,依法申报缴纳。
方法二、预立遗嘱:这是因为遗嘱,是由被继承人在生前所做,对於「其身後财产进行分
配,或是想对继承人表达遗愿」的行为。且最重要的是:遗嘱能让拥有财产者在生前,依
旧享有其控制权。
举例来说,有两位子女的某甲,有2000万元的财产。根据《民法》应继分的规定,如果他
没有预立遗嘱,这2000万元,就是一人各分1000万元。但如果他预立遗嘱,是可以在不侵
犯特留分的前提下,把1500万元,分给最爱的小女儿,只分500万元给大儿子。
方法三、附有负担赠与:根据《民法》第412条第一项的规定:「赠与附有负担者,如赠
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赠与人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或撤销赠与」
。
以上的意思是说,当受赠人不履行负担时,赠与人就可以依照这条的规定,选择要求受赠
人履行负担,或是直接撤销赠与,把已经给受赠人的东西「要回来」。
附负担赠与的优缺点有哪些?
至於以上的这个「负担」,要如何约定?虽然《民法》中,并未明文规定一定要以「书面
」为之,但原则上,当双方对於负担的内容「意思一致」时,这个赠与的负担就已生效。
只不过,为了往後诉讼上举证的问题,律师及专家们还是建议,附负担赠与还是以书面订
立为佳,以避免日後因为无法举证,而导致自身的权利受损。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依《民法》第412条第1项「附负担赠与」的规定来说,赠与人固然可
依照自己的意愿,订定想要受赠者履行的负担行为。一旦对方没有做到,就可以撤销赠与
。
然而,即便透过赠与契约事前约定负担,还是有其缺点。其一是:当受赠子女违反原先约
规定时,仍然需要经过漫长的诉讼,并且花费大量的诉讼成本,才有可能取回。而这,也
是附负担赠与的缺点之一。
至於其另一个缺点,则常常出现在举证,以及认定上的困难。举例来说,子女奉养父母,
到底要给多少生活费,才算赠与契约所要求的扶养?假设在附有负担赠与的契约上,没有
写得非常明确,日後不但容易发生争议,连举证都会是一大困难。
值得一提的是:附负担赠与有一大好处是:依《遗赠税法》第 21 条规定:「赠与附有负
担者,由受赠人负担部分应自赠与总额中扣除」。因此,当受赠人取得财产,但也负担额
外义务时,只要该负担满足所列的所有条件,就可以从赠与总额中扣除、降低赠与净额。
方法四、购买保单:根据《保险法》第112条「保险金额约定於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於其
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额不得作为被保险人之遗产」的规定。
所以,拥有资产的人(要保人),可以透过「指定保单受益人」的方式,让这笔资产在「
不计入被继承人遗产」的前提下,达到一定的「节(遗产)税」效果,且还能让持有财产
的人,享有绝对的控制权。
保费还可以「减少遗产总额」
另外,购买保单所缴的保费,还可以「减少遗产总额」。实际以某甲为例,如果他的遗产
净额(为了简化举例内容,以上数字并不包括所有不计入遗产中的金额,以及各项免税额
、扣除额後的净额)是3000万元,依照目前遗产税率计算,他必须缴交300万元的遗产税
。假设他遗有配偶及一子、一女。那麽,配偶及两位子女,将各继承900万元、总计只剩
下2700万元的遗产。
如果某甲善用保单进行预留税源,以及减少遗产净额的动作。他可以购买一张10年缴费的
终身寿险。保额设定为可能缴交的遗产税金—300万元(假设这10年的资产金额不变)。
以某家寿险公司的保单,10年下来的总缴保费,差不多要90.7万元。
而在支付保费之後,遗产净额可以降到2909.3万元,且只要缴290.93万元的遗产税,还可
以额外拥有不计入遗产总额中计算的300万元保险理赔金。等於配偶及子女,共可获得
2918.37万元的遗产总额,比原本只剩下2700万元的遗产还要多(请见下表四)。特别是
某甲,若投保「增额型」保单,还可以让不计入遗产总额中的金额加大。
https://pse.is/9haat2
不过,骆润生仍不忘提醒: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险金,原则上不作为被保险人遗产;但保
险安排是否涉及遗产税、最低税负、赠与或实质课税,仍须检视要保人、被保险人、受益
人及保费资金来源。
方法五、订立契约或离婚协议书:例如律师苏家宏就建议,可以在赠与前订立契约,将双
方的权利义务(例如:由受赠人负担房屋贷款及相关税费;若离婚、未履行约定义务或发
生约定事由,受赠人应返还房屋;或是违反约定时的违约责任及担保方式)白纸黑字写下
来。
另外,骆润生也强调,离婚後双方虽已无配偶关系,但若财产移转是依据『离婚协议书』
内容进行的给付(如赡养费、扶养费),或是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国税局
会认定这属於履行法定义务或财产分割,而非无偿赠与,因此不必课徵赠与税。
笔者认为说到底,世间上的人性,是最禁不起考验的。所以有时,诉诸「白纸黑字」的契
约,对於拥有资产的人来说,反而还更有保障一些,且也可能同样具有一定的节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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