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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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三类有壳族 房租可列支出
时间Fri Aug 7 10:34:51 2026
三类有壳族 房租可列支出
2026-08-07 02:45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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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示意图。记者朱曼宁/摄影
民众申报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每户每年可扣除上限为18万元,原则上排除「有壳族
」,不过有三种特殊情形,即使名下有房,仍可视为「非自有房屋」,这种情况下租屋自
住,仍可列报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适用於纳税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
在国内租屋自住,且房屋未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者,每年可就实际支付租金扣除政府补
助後的金额列报,最高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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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租金特别扣除额设有排富条款,综所税率适用20%以上、股利按28%分开计税或基本所
得额超过750万元者,都不能适用;若纳税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在国内有自有房屋
,也会被排除适用。
高雄国税局指出,考量部分民众虽然名下有房,但实际上仍有租屋居住需求,财政部已明
定符合特定情况者,可将名下房屋视为「非自有房屋」,不会因此丧失租金扣除资格。
首先,是房屋已无法正常居住,例如房屋经政府公告拆迁、张贴危险建筑标志,或房屋毁
损面积达整栋五成以上,并经地方主管机关认定必须修复後才能使用,都可视为非自有房
屋。
再来是,虽然名下有房,但并非完整拥有。例如因继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纳税义务人、配
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合计并未持有全部产权,也符合相关规定。
最後则是因特殊原因必须另外租屋,包括因工作、就学或就医而需异地租屋,且名下仅有
一户供自住的房屋;此外,符合规定分居并各自办理综所税结算申报者,也不会因配偶名
下有房而失去适用资格。
举例来说,小紫(化名)因工作关系,在就业地点附近租屋居住,她与配偶及受扶养直系
亲属名下合计仅持有一户自住房屋,因符合就业而异地租屋规定,仍可列报房租特别扣除
额。
国税局提醒,民众申报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时,除应备妥租赁契约、租金支付证明外
,也须检附户籍登记证明或自住房屋切结书;若属上述可视为非自有房屋的特殊情况,还
须一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以免影响扣除权益。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67606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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