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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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遗产含预售屋 申报三重点
时间Wed Aug 5 11:22:54 2026
遗产含预售屋 申报三重点
2026-08-05 01:04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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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示意图。记者朱曼宁/摄影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家人去世留下预售屋,在申报遗产税时,必须掌握三大重点:预
售屋属於债权、价值计算方式、应主动申报,才能避免漏报而遭补税或处罚。
首先,交屋前的预售屋不是房屋,而是一项「债权」。台北国税局解释,被继承人生前与
建商签订预售屋买卖契约後,如果房屋尚未兴建完成、也还没办理交屋及所有权移转登记
就不幸过世,留下的并不是房屋、土地所有权,而是依照契约向建商请求交付房地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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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法律上认定继承的是一项「债权」,而不是一间已属於被继承人的房子,这项
权利仍应列入遗产总额,依法申报遗产税。
其次,遗产税不是按预售屋总价申报,而是以死亡前已支付的房地价款计算。
不少人看到预售屋总价动辄数千万元,担心必须全额列入遗产,但国税局指出,债权价值
应以被继承人截至死亡日止,实际已支付给建商的各期房地价款认定,而不是依契约总价
计算。
举例来说,一名民众购买总价7,000万元的预售屋及停车位,预计年底交屋,但在交屋前
不幸过世。经检视买卖契约、统一发票及汇款纪录後,截至死亡日止,共支付建商2,300
万元,因此继承人申报遗产税时,应列报的是2,300万元的债权,而非7,000万元房地。
最後,不少民众以为,只要查看遗产税财产参考清单,就能知道有哪些财产需要申报,但
若被继承人生前购买的是尚未完工交屋的预售屋,清单上往往不会显示相关资料,容易让
继承人误以为不用申报。
国税局表示,继承人申报遗产税时,若完全依赖参考清单,很可能忽略这项财产而漏报。
建议继承人主动向建商查询被继承人生前已缴纳的房地价款,并备妥房地预定买卖契约、
各期付款发票及汇款证明等资料,据以计算截至死亡日止已支付的金额,列为遗产中的债
权申报。
国税局提醒,不动产虽还没过户,不属於被继承人的房屋或土地,但仍是对建商的一种「
债权」,换句话说,只要有付款,就要把付款金额列入遗产申报,在申报遗产税时不能忽
略。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670843?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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