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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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企业出售长期持股 享优税
时间Tue Jul 14 10:15:30 2026
企业出售长期持股 享优税
2026-07-14 02:20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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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企业出售持有满三年的股票,获利减掉损失後,若仍有所得,在
计算基本所得额(最低税负)时,仅须以半数计入,可有效降低税负。
不少企业会利用闲置资金投资股票、ETF等,希望增加营业外收益。依《所得基本税额条
例》规定,营利事业的基本所得额,是以课税所得额加计部分免税所得计算,其中就包括
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都必须纳入,计算最低税负。
南区国税局解释,为鼓励企业长期投资,自2013年起,若出售持有满三年以上的股票,在
计算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时,减除当年度出售该持有满三年以上股票的交易损失後,剩余
的交易所得只需半数计入证券交易所得;若持股未满三年,则必须全数计入,两者税负差
异不小。
能否享有这项租税优惠,持股期间认定方式也是关键。国税局指出,股票出售时并非由企
业自行挑选出售哪一批股票,而是必须依照「先进先出法(FIFO)」计算,也就是最早买
进的股票,视为最先出售,代表即使帐面上持有相同公司股票,只要买进时间不同,是否
符合持有满三年的优惠资格,也可能有所不同。
举例来说,甲公司於2024年底出售上市公司股票4万股,获利1,000万元,申报时将全数列
入证券交易所得,经国税局查核交易明细後发现,其中3万股是在2021年1月取得,持有已
满三年,获利800万元;另外1万股则於2023年5月取得,持有未满三年,获利200万元。依
规定,持有满三年的800万元,只需以半数400万元计入证券交易所得;未满三年的200万
元则须全数计入,因此甲公司应计入基本所得额的证券交易所得为600万元,而非原本自
行申报的1,000万元,最後经国税局重新核定後,退还多缴的税款。
国税局提醒,企业平时应妥善保存股票交易纪录,出售股票时也要依规定采先进先出法计
算持有期间,确认哪些股票符合长期持有优惠,才能正确申报并享有租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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