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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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保护纳税人不如保护动物?陈冲:纳保法形
时间Mon Jul 13 12:35:03 2026
保护纳税人不如保护动物?陈冲:纳保法形同虚设立法暗藏陷阱
2026-07-13 10:31 经济日报/ 记者仝泽蓉 /即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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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冲建议,纳税者权益保护法本应全面翻修。图/资料照片
行政院前院长、新世代金融基金会董事长陈冲表示,中华民国有十项法律含有「保护」二
字,包括消费者保护法、动物保护法及纳税者权益保护法,前两者常受社会瞩目,也频为
舆论焦点,但最晚通过的纳保法可说形同虚设,三读通过将届满十年,却鲜少有人感受该
法的存在。为什麽?难道纳税人不如动物?
陈冲在日前举办的纳税人权益保护论坛表示,2016年11月28日在立院发生之事,自己戏称
为1128惨案,也许可以解释纳保法为何形同虚设。
当天立法院审查委员提案的纳保法,因学者呼吁已久又协助委员研拟条文,草案过关机会
颇高。当时财政部应该并不乐见法律完成立法,因若通过後课税处分都需叙明课税理由,
增加成本及业务量,但明白拒绝也不可行,而若在条文中增加几字来解决相关麻烦也不失
为办法。
当日,立院讨论此法时,依据立法院公报,财政部代表就建议在纳保法草案第十条第五项
增列排除条款:「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七条者,得不叙明理由外,应以书面叙明理由
及法律依据。」看似冠冕堂皇,其实暗藏玄机。
主席接着询问提案党团所属之委员,可能当日议案讨论过於疲惫,委员一时不察,误以为
既已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应该无妨,故也表示可行,故最终三读通过的条文包含此排除
条款,没想到,却使法条与原提案条文的意旨完全相反。
行政程序法第97条规范,书面行政处分可不记明理由的情形,其中第三款为「大量作成之
同种类行政处分或以自动机器作成之行政处分依其状况无须说明理由者」,试问,当今21
世纪除警察路边手写开单外,是否有行政处分非由自动化机器作成?
例如民众对汽车燃料税(现已改称)的计算方式非常清楚,即属之(依其状况无须说明理
由者)。但房屋税如何计算?则不甚了然,民众常困惑,依法律规范,课徵房屋税需考虑
折旧,但为何10年後的房屋税比10年前更贵?若计算房屋税时以现值计算,20年前购得之
房产为何以现今的水泥钢筋价格计算?民众无从得知课税缘由,故亦无从抗辩,而因条文
已明定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7条者,无须叙明理由,实在不是在「保护纳税人」。
陈冲指出,除条文的立法陷阱外,制度设计也让执行更加困难。比较消费者保护法、动物
保护法及纳税者权益保护法,我们无奈发现,人人是纳税者的社会却没有单位可以保护纳
税者。
根据纳保法第20条,税捐稽徵机关应设置纳税者权益保护官,但纳保官的职场未来在哪?
往上一层是税捐稽徵处,与纳保官的职务宗旨适相对立,这种制度陷纳保官於人格分裂,
除非纳保官悲天悯人,否则恐无动机将工作做好。
与此相比,动物保护官可以升迁至动物保护处处长、产业发展局,甚至中央还有农业部动
物保护司;而消费者保护官所属体系隶属行政院,上有副院长领衔的消费者保护会,配备
有行政院消费保护处,声势庞大,唯独纳保官,下无人支援,上又升迁无望,如何期望纳
保官克尽职守?难怪十年来,从未看到纳保官振臂高呼的新闻。
陈冲说,阿拉丁神灯的灯神可以许三个愿望,今日只谦卑祈求两项:第一,纳保法的「转
型正义」,修正纳保法或至少让第11条回复原提案条文文字,在课税时须说明课税理由,
这应该是法治国最低要求。
第二,成立纳税人权益保护署且不隶属於税捐稽徵单位,让纳保官真正发挥功能,保护纳
税人依法纳税的权利,避免不当不法的课税,让纳税人能资讯对等、武器对等,做快乐的
纳税人。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62395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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