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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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税收已连续超徵八年 陈冲倡议全面翻修纳
时间Mon Jul 13 12:28:08 2026
税收已连续超徵八年 陈冲倡议全面翻修纳税者权益保护法
2026-07-13 11:52 联合报/ 记者朱汉仑 /台北即时报导
https://pse.is/9beqp6
陈冲以房屋税为例,强调纳保法应全面修正。联合报系资料照
对於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曾任阁揆的新世代金融基金会董事长陈冲指出,政府的税收已经
连续超徵8年,应该趁这个时候全面翻修纳税者权益保护法,这才是主管机关应该有的健
康心态,他指出,尤其房屋税的缴纳在行政程序法第97条的限制之下,对纳税人非常不公
平,应该检讨。
陈冲认为在全面翻修纳税者权益保护法之前,倘若立法资源不足,至少现阶段应该做到两
点,第一,纳保法的「转型正义」,修正纳保法或至少让第11条回复原提案条文文字,在
课税时须说明课税理由,这应该是法治国最低要求;第二,成立纳税人权益保护署且不隶
属於税捐稽徵单位,让纳保官真正发挥功能,保护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权利,避免不当不法
的课税,让纳税人能资讯对等、武器对等,做快乐的纳税人。
陈冲说,中华民国有十项法律含有「保护」二字,在此仅强调三者:1994年的消费者保护
法、1998年的动物保护法及2016年的纳税者权益保护法,前两者常受社会瞩目,也频为舆
论焦点,但最晚通过的纳保法却可说形同虚设,三读通过将届满十年,却鲜少有人感受该
法的存在,对此他反问,难道纳税人不如动物?
2016年11月28日在立院发生之事,他戏称为1128惨案,来解释纳保法为何形同虚设。当天
立法院审查委员提案的纳保法,因学者呼吁已久又协助委员研拟条文,草案过关机会颇高
。当时财政部应该并不乐见法律完成立法,因若通过後课税处分都需叙明课税理由,增加
成本及业务量,但明白拒绝也不可行,而若在条文中增加几字来解决相关麻烦也不失为办
法。
当日,立院讨论此法时,依据立法院公报,财政部代表就建议在纳保法草案第10条第5项
增列排除条款:「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7条者,得不叙明理由外,应以书面叙明理由及法
律依据。」
陈冲回忆,这个过程看似冠冕堂皇,其实暗藏玄机。主席接着询问提案党团所属之委员,
可能当日议案讨论过於疲惫,委员一时不察,误以为既已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应该无妨
,故也表示可行,故最终三读通过的条文包含此排除条款,没想到,却使法条与原提案条
文的意旨完全相反。
陈冲也进而引述行政程序法第97条规范书面行政处分可不记明理由的情形,其中第三款为
「大量作成之同种类行政处分或以自动机器作成之行政处分依其状况无须说明理由者」,
他反问,当今21世纪除警察路边手写开单外,是否有行政处分非由自动化机器作成?
他并举例,例如民众对汽车燃料税(现已改称)的计算方式非常清楚,即属之(依其状况
无须说明理由者。但接着陈冲质疑,房屋税如何计算?则不甚了然,民众常困惑,依法律
规范,课徵房屋税需考虑折旧,但为何十年後的房屋税比十年前更贵?若计算房屋税时以
现值计算,20年前购得房产为何以现今的水泥钢筋价格计算?民众无从得知课税缘由,故
亦无从抗辩,而因条文已明定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7条者,无须叙明理由,实在不是在「保
护纳税人」。
陈冲指出,除条文的立法陷阱外,制度设计也让执行更加困难。比较消费者保护法、动物
保护法及纳税者权益保护法,他无奈发现,人人是纳税者的社会却没有单位可以保护纳税
者。
陈冲也提到纳保法第20条的问题,税捐稽徵机关应设置纳税者权益保护官,他反问,纳保
官的职场未来在哪?往上一层是税捐稽徵处,与纳保官的职务宗旨适相对立,这种制度陷
纳保官於人格分裂,除非纳保官悲天悯人,否则恐无动机将工作做好。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624184?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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