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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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频道是自己的、收入却不是自己的 小编要
时间Fri Jun 19 18:42:02 2026
频道是自己的、收入却不是自己的 小编要不要缴网红税?
2026-06-19 14:06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即时报导
https://pse.is/98ecvy
网红透过平台取得分润收入的课税方式及税籍登记规定,目前免罚辅导期限至2026年6月
30日止。图为示意图。(取材自ingimage)
近年影音平台与社群媒体快速发展,不少企业透过影片行销推广产品,也有员工受公司指
派担任「小编」,经营影音频道介绍商品。中区国税局表示,若员工是依公司指示制作影
片、分享公司产品资讯并取得平台分润收入,因属受雇提供劳务,无须自行办理税籍登记
或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说明,财政部已於2025年9月10日发布「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
讯课徵营业税作业规范」,明确规定网红透过平台取得分润收入的课税方式及税籍登记规
定,目前免罚辅导期限至2026年6月30日止。
依规定,若个人网红在国内设有固定营业场所、具有营业名称、聘雇人员协助处理销售事
务,或透过网路销售商品及劳务,且每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徵点,销售货物达10万元、销
售劳务达5万元以上,就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国税局举例,甲公司为推广自家产品,指派牧牧(化名)在影音平台成立频道,上传产品
介绍影片,并提供商品连结供消费者下单购买。
之後牧牧取得平台广告分润收入20万元,虽然频道帐号是以牧牧的名义创立,但因他是受
雇於甲公司,并依公司指示执行业务,且取得的分润收入也缴回公司,因此该笔收入应认
定为甲公司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报酬,由甲公司申报销售额及缴纳营业税,牧牧本人不必办
理税籍登记。
国税局提醒,随着网路创作及影音经济蓬勃发展,透过平台取得收入的情形愈来愈普遍,
相关税务责任也不容忽视。无论是个人网红或企业经营者,都应检视自身网路交易模式,
若符合税籍登记及缴纳营业税规定,应把握免罚辅导期限主动补办登记及补报补缴税款,
以免日後遭补税处罚。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576716?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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