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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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收取加盟金 要课营业税
时间Tue Jun 2 11:06:05 2026
收取加盟金 要课营业税
2026-06-02 02:03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近年加盟创业风气盛行,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提醒,总部向加盟店收取加盟金,无论是品牌
授权、教育训练费用,或包含设备、原料等,原则上都属於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应依法
开立统一发票并申报缴纳营业税,否则恐面临补税及处罚。
高雄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将货物所有权移转他人并收取
代价,属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货物供他人使用、收益并收取代价,则属销售劳务。
故总部向加盟店收取加盟金时,若提供品牌授权、教育训练、经营辅导等服务,即属销售
劳务;若加盟内容包括咖啡机等设备或原材料,则同时涉及销售货物与劳务,均应依法开
立统一发票。
例如,A公司经营咖啡轻食品牌多年後开放加盟,向十余家加盟店收取加盟金,总金额逾
700万元,且加盟金内容包含咖啡机等生财器具,但业者却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也未
申报相关销售额。
经查核後,国税局除补徵漏报的营业税外,并依营业税法及税捐稽徵法相关规定,择一从
重处罚。
国税局指出,部分业者误以为加盟金属一次性收费,或认为是品牌授权收入而忽略开立发
票义务,但只要涉及提供劳务或货物并取得对价,就应纳入营业税课税范围。尤其近年餐
饮、饮料及零售加盟市场蓬勃发展,加盟总部更应留意相关税务规定,以免因漏报而增加
额外税负与罚锾。
国税局提醒,若营业人已收取加盟金却漏开统一发票、漏报销售额,只要在未遭检举、未
被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查获前,主动向国税局补报并补缴税款,依税捐稽徵法
规定,仍可适用自动补报补缴制度,按日加计利息後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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