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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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新闻中的法律/网红课税 不再处灰色地带
时间Mon May 11 10:18:09 2026
新闻中的法律/网红课税 不再处灰色地带
2026-05-11 01:14 经济日报/ 谢昌君
随着YouTube、直播与社群平台带动网红经济快速成长,相关税负规范也逐渐完备,财政
部已於2025年9月发布「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营业税规范」,首度
针对网红、内容创作者等新型态收入建立完整课税制度,代表网路创作收入不再处於灰色
地带,只要达一定门槛,创作者就可能须办理税籍登记、开立发票,并缴纳营业税。
依规定,个人持续透过网路提供内容或服务并取得报酬,原则上就会被认定为提供「数位
劳务」,纳入营业税课税范围。其中最基本的判断标准,是是否达到营业税起徵点,以现
行制度来看,销售劳务每月达5万元,即须办理税籍登记,并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
营业税。
除收入门槛外,是否属於「境内身分」,也是影响课税的重要关键。依据规范,只要个人
在台湾设有住所,或使用设备、IP位置、手机门号等资讯可判断为在台湾使用,即可能被
认定为境内身分。将直接影响是否需要办理税籍登记,以及後续营业税计算方式。
在确认门槛与身分後,网红经济主要涉及三大收入来源,包括平台分润、广告投放服务费
,以及观众订阅或赞助,这三类收入课税方式各有不同。
首先是最常见的「平台分润」,创作者透过平台提供内容,平台再依流量或广告收益分配
收入,这类收入的课税关键,在於观众及平台所在地。
若创作者为境内身分,且分润来自台湾观众,则须按5%税率报缴营业税并开立发票;若来
自境外观众且平台亦为境外,则可适用零税率。
也就是说,若境内网红自境外平台取得分润收入,必须依观众来源比例拆分计算。例如观
众若有六成在台湾,就需就六成收入课徵营业税,其余部分则适用零税率,实务上也需以
平台後台数据作为佐证。
第二类是「广告投放服务费」。企业透过平台投放广告,即使平台在国外,只要广告触及
台湾市场,仍可能产生营业税。若由境外平台提供服务,且广告主为台湾企业,通常适用
「逆向课税」,由该企业自行计算并缴纳5%营业税;若广告主为一般民众,则改由境外平
台依跨境电商制度申报并缴税。至於广告若主要触及境外观众,则该部分收入可排除在课
税范围之外。
第三类则是「订阅费与赞助收入」。规范已明确将这类收入视为观众支付取得数位内容服
务的对价,因此同样纳入营业税课税范围。若平台为境内业者,需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
业税;若为境外平台,则依观众身分区分,由平台或特定情况下的使用者负担纳税义务。
这套制度的核心逻辑其实相当一致,即回归「劳务提供地或使用地是否在台湾」,只要交
易涉及台湾市场,不论平台或金流来自何处,都可能产生营业税义务。
未来网红、平台与广告主都应留意观众或客户所在地的资料蒐集与保存,例如平台後台流
量数据,将成为区分课税范围的重要依据。随着税制逐步补强,网路创作已不只是内容经
营,更涉及完整的税务管理,若未及早因应,恐面临补税与罚锾风险。(本文由KPMG税务
投资部执业会计师谢昌君口述,记者胡顺惠整理)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49381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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