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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未分配盈余优税 留意投资日
时间Tue Mar 31 12:04:32 2026
未分配盈余优税 留意投资日
2026-03-31 01:15 经济日报/ 记者邱琮皓 /台北报导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企业以未分配盈余从事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规定可
享有租税优惠,但在适用这项优惠时,应留意「投资日」认定,并非以付款日为准。
为鼓励企业以盈余从事实质投资,产创条例规定,公司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盈
余发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内用於实质投资,且实际支出金额合计数达100万元,可将该投资
金额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项,降低未分配盈余税。
中区国税局指出,依实质投资申请退税办法规定,列报未分配盈余减除实质投资金额时,
有四种常见的投资日认定。首先是「向他人购买建筑物」,以完成所有权登记日期为准,
无须办理过户者,以受领日期为准。
其次是「自行或委托他人兴建建筑物」,以建设主管机关核发使用执照日期为准,无须核
发使用执照者,以建筑相关证明文件载明之完工日期为准。第三是「购置软硬体设备」,
以交货日为准;第四是「购置技术」,以取得日期为准。
若是另自行或委托他人兴建建筑物或购置软硬体设备,属分期兴建或分批交货,以各期兴
建完成验收日期或各设备交货日期为准。
举例来说,甲公司2022年未分配盈余申报,列报依产创条例规定实质投资减除金额500万
元,经审核相关文件,其中一笔购置供生产用机械设备金额90万元,出货单日期载明2022
年12月20日送交甲公司,并经甲公司签章收货。
虽公司提供支付设备款的汇款日为2023年1月10日,但依规定购置软硬体设备,其投资日
以交货日为准,因该机械设备交货日期为2022年12月20日,并非以2022年盈余所进行的实
质投资,不符合盈余发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内投资之规定,遭国税局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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