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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行政救济期限 留意起算日
时间Tue Feb 24 10:50:02 2026
行政救济期限 留意起算日
2026-02-24 01:49 经济日报/ 记者邱琮皓 /台北报导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若不服稽徵机关核定补税处分,可寻求行政救济管道
,不过要留意的是,虽然申请复查与提起诉愿的行政救济法定期间都是30日,但两者起算
日认定基准却不同,提醒民众留意,以免错过救济期限,影响自身权益。
南区国税局表示,若是申请复查,依《税捐稽徵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在缴款书所载缴
纳期间届满次日起算30日内,申请复查。
若为诉愿方式,依《诉愿法》规定,应自行政处分送达次日起30日内提起诉愿,也就是应
从复查决定书送达的次日起算,而不是以复查决定後填发税额缴款书的应缴纳期间届满次
日为起算日;又依规定,诉愿人不在受理诉愿所在地居住者,计算法定期间时应扣除。
举例来说,营业人王先生(化名)设籍於台南市,不服国税局核定营业税应纳税额,决定
向国税局申请复查,他在原本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30天内申请,遭国税局复查决定驳回,
重新填发缴款书、改订缴纳期限为2025年9月1日至9月10日,连同复查决定书在2025年8月
20日送达。
若王先生决定继续救济,提起诉愿期间应以复查决定书送达次日,即2025年8月21日起算
30日,法定期限为2025年9月19日前,又因受理诉愿机关财政部位於台北市,应再加计在
途期间五天,因此王先生应在2025年9月24日前提起诉愿,而不是复查决定改订缴纳期间
届满的隔天(2025年9月11日)起算30天。
国税局提醒,申请复查及提起诉愿法定期间虽同为30天,但起算点却不相同,且提起诉愿
日的认定,主要是以受理机关收受诉愿书日期为准,诉愿人若非亲自送达,而是以邮寄方
式送达,应特别注意到达日期,以免错过法定救济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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