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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经销奖励金 列报进货折让
时间Fri Feb 6 11:13:53 2026
经销奖励金 列报进货折让
2026-02-06 02:16 经济日报/ 记者邱琮皓 /台北报导
营业人如因进货累积达一定金额,而卖家依经销契约给予奖励金时,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提
醒,应依照「进货折让」处理,因进货折让而收回的营业税额,应从发生进货折让的当期
进项税额中申报扣减。
现今消费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为促进销售,往往於经销契约订定奖励金机制,若客户在一
定期间累积进货达一定金额,则给予奖励金,以激励客户提高绩效。
依营业税法相关规定与及财政部函释规定,营业人如在进货累积达一定金额,而依经销契
约自卖家取得奖励金,属进货折让,应出具「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并於
发生进货折让之当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
台北国税局指出,这份证明单「开立发票」栏内,只需填列起始期间取得第一张统一发票
号码,及在「退货或折让内容」栏「品名」项下,注明「汇开」字样及起讫期间,免予填
列原取得之各张统一发票号码。
举例来说,甲公司与经销商乙公司签订经销契约,合约约定只要乙公司季度进货累积超过
400万元,甲公司即以进货总额2%支付奖励金。在2025年第3季,乙公司进货累积达到525
万元,因进货累积金额达标,甲公司於2025年10月15日支付乙公司10.5万奖励金。
因此,依照规定,乙公司应於取得奖励金时出具「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
并於申报114年9-10月营业税时,申报扣减进项金额10万元及税额五千元。
台北国税局呼吁,营业人因进货累积达一定金额,而依经销契约自卖家取得奖励金,如有
漏未申报进货折让之情事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
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可依规定,
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31188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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