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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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商业诉讼判定 损失才能列报
时间Thu Jan 8 12:52:34 2026
商业诉讼判定 损失才能列报
2026-01-08 00:53 经济日报/ 记者邱琮皓 /台北报导
https://pse.is/8kb47r
财政部。联合报系资料照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若遇到商业纠纷,遭客户提起诉讼,虽预估将发生损失
,但尚未经法院判决确定时,公司估列的损失尚未实现,依营所税查核准则规定,不得列
报为损失。
举例来说,甲公司2023年营所税结算申报,列报其他损失500万元,公司说明这笔损失主
要是客户提起法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目前仍在诉讼程序中,但预估诉讼损失极有可能
发生,因此在申报营所税时列报。
https://pse.is/8kb4c2
经国税局审查,认为这笔诉讼损失未经法院判决确定,尚未实际发生,决定剔除并补税
100万元。
依相关法规,营利事业损失在未实现情况下,只有部分特殊情况可列报为费用或损失,主
要包括五大类。第一,符合所得税法规定,因短期投资的有价证券进行估价所产生的跌价
损失,可以列报。
第二,因存货市价下跌而产生的损失;第三,职工退休金准备、退休基金或劳工退休准备
金;第四,符合查核准则规定的备抵呆帐;第五,若有其他法律规定或经财政部专案核准
,也可列报未实现损失或费用。
国税局强调,除上述特殊情况外,营利事业在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未实现
损失或费用,均不得列报,企业若未依规定列报,可能面临补税或罚款的风险。
国税局表示,营所税查核准则规定,企业列报费用与损失,原则上仅以实现者为限,最常
见错误是当企业因业务争议进入商业诉讼时,尚未判决确定的赔偿或损失,就属於「未实
现」,不可申报为损失,必须等到法院判决确定後,才能依法列报。
国税局呼吁,企业办理营所税结算申报时,应留意所列报损失及费用是否已实现,并应依
前开规定,在申报书内自行调整减列未实现费用及损失,以免遭调整补税。
国税局重申,营利事业申报营所税时,应依规定列报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所发生的成本及
费用,必须符合「已实现」原则,只有前述五种例外可排除在外。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25116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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