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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Tue Sep 9 11:12:41 2025
企业卖公设保留地留意税事 依规定分摊相关成本、费用
2025-09-09 00:35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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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企业出售依《都市计画法》指定的公共设施保留地,且在被徵收
前移转,可免纳房地合一税,不过仍应依规定分摊相关成本、费用。示意图。图/AI生成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企业出售依《都市计画法》指定的公共设施保留地,且在被徵收
前移转,可免纳房地合一税,不过仍应依规定分摊相关成本、费用,若未依规定分摊,可
能会导致漏报所得,而产生补税问题。
2016年1月1日後取得土地适用房地合一税制,如属公共设施保留地,出售免纳房地合一税
,但台北国税局提醒,应正确计算免税所得。
国税局指出,企业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的公设保留地时,须留意三大重点,第一,免税不
代表全额免税,相关成本与营业费用仍需依法分摊;第二,能合理归属的费用应直接认列
,若无法明确归属,则必须依收入比例计算;第三,若交易发生损失,则不得适用房地合
一税的损失扣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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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来说,甲公司以房地买卖为业,在2023年9月10日取得40笔土地,并於2024年6月10日
出售,总价5,000万元,成本4,000万元,公司在结算申报时,将1,000万元差额全数列为
免税所得。
然而,国税局查核後发现,这些土地属於公设保留地,公司却未依规定分摊营业费用,国
税局依比例计算後,认定应分摊营业费用600万元,最终核定免税所得仅400万元,并调增
课税所得600万元,补徵税额120万元(以20%税率计算)。
国税局解释,从该案例能看出,公设保留地的免税优惠并非「全额免税」,而是必须在正
确分摊成本与费用後,才能计算实际免税所得,若营利事业未依规定处理,将在查核时被
要求调整,甚至补税。
国税局表示,企业在2016年1月1日後所取得的土地,如为依都市计画法指定的公共设施保
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转,交易所得免纳房地合一税;但如有交易损失,也无法从课徵
房地合一税的房地交易所得及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
国税局指出,免纳房地合一税的公设保留地交易所得,应依相关办法分摊成本、费用或损
失。企业主在出售公共设施保留地时,务必检视土地性质,并依分摊办法计算免税与应税
所得,必要时可寻求专业会计师协助,确保申报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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