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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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遗产申报 别漏股东往来债权
时间Wed Jul 16 08:29:05 2025
遗产申报 别漏股东往来债权
2025-07-16 01:35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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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联合报系资料照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提醒,若被继承人生前为公司股东,且公司帐上记载有「股东往来」项
下的债权余额,继承人在办理遗产税申报时,应将这笔债权视为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部分,
依法列入申报范围。
高雄国税局提醒,若未依规定据实申报,经查获後除需补税外,也可能面临加计滞纳金与
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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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解释,所谓「股东往来」,指的是公司帐上与股东间的借贷或资金拆借往来,例如
股东借钱给公司周转,或代垫支出等情形,若被继承人生前与其投资公司存在这类金钱往
来,且截至死亡日止,公司帐上仍记载该笔「股东往来」为应付股东的债务,即构成被继
承人的债权,依法应计入遗产总额。
国税局在实务上,经常发现继承人未注意公司帐册中「股东往来」的余额,或误以为仅股
票、现金、不动产等资产才须申报,导致遗产申报内容不周延,进而产生补税风险。
国税局指出,尤其在家族企业中,被继承人往往拥有主要股权,资金进出频繁,股东往来
数字可能金额不小,若未主动揭露,极易遭查核补税。
为确认债权属实,国税局提醒,继承人在申报遗产税时,应一并检附公司资产负债表、详
细股东往来明细、被继承人持股比例、公司章程与股东会纪录等相关文件,以供稽徵机关
审查,若继承人无法说明或举证,税局仍可依帐载数据核定遗产税额。
此外,即便公司资金尚未实际偿还,该笔债权仍属「被继承人之应收债权」,不因未收回
而免列申报。国税局强调,遗产税采「实质课税原则」,只要财产权利仍属於被继承人名
下,在未依法移转或消灭之前,即应列入遗产税计算基础。
国税局建议,继承人在办理遗产税申报时,务必详实盘点被继承人生前所有财产,包括与
公司间的债权往来,确保资料正确无误,才能避免日後补税与罚锾风险,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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